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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氏”岂能如此回收问题食品
2005年03月11日 04:38:00

江厚良

  亨氏美味源在其所生产的辣椒酱、辣椒油含有“苏丹红一号”后,向全社会公布了问题食品通过5个经销商销往北京、广州、中山、惠州、南昌及福建南平市6个城市,同时公布了问题产品的具体回收程序。(3月9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亨氏美味源所公布的特定批号辣椒酱和辣椒油的回收程序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悖
,有损害消费者权益之嫌。这一回收程序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首先,回收程序过于繁琐。根据该回收程序,消费者在发现购买问题食品后,要先与设在上海的亨氏公司取得联系,明确具体回收程序后,再通过邮政部门将产品寄回公司,公司在收悉后电话确认受理退款要求,接着再办理退款等事宜。也就是说,消费者为了退回一瓶十几元的辣椒酱要费尽周折,然后还要在漫长的时间内等待公司的退款。显然,这样的程序过于繁琐,不仅加重消费者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问题食品的快速、完全回收。在一些国家,回收(召回)问题食品,通常都是相关企业主动上门回收或者通过销售者回收,很少有邮寄回收这种方式。

  其次,缺乏政府部门的必要监督。在一些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通常要对回收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一方面可以确保企业能最大限度地回收问题食品,督促企业处理或销毁问题食品、补偿消费者;另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要对食品问题的危害风险进行评估,在确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后,再确认回收程序结束。显然,亨氏公司所公布的回收程序缺乏政府主管部门的必要监管,回收成了公司单方面的企业行为,淡化了此次回收问题食品的政府行为色彩。所以,笔者认为,国家质监部门应该适时介入此次回收行为。

  再次,缺乏对消费者的补偿环节。在亨氏公司的回收程序中,缺少一个重要的环节,即补偿消费者的具体措施。补偿消费者是回收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问题辣椒酱、辣椒油的回收而言,应该包括两点:一是未食用问题食品的消费者如何补偿,二是已经食用问题食品的消费如何补偿以及确认消费者身体健康是否受损。对于前者,应由亨氏公司全额退款,并补偿消费者因退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而对于后者,亨氏公司不仅需要进行补偿,还应及时提醒消费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由此可见,亨氏公司所公布的回收程序存在诸多不足,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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