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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状告单位不必到处搜集证据
浙江规定:9种情形用人单位须举证
2005年03月16日 02:14:08

 

  本报杭州3月15日电(记者董碧水)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举证往往是劳动者面临的最大难题。浙江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解除合同或是报酬减少的,职工提起劳动仲裁时,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将于4月1
日起施行的这个《规定》,在“证据规则”中,把“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劳动仲裁制度的一般规定。对于9种情形,劳动者提出仲裁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9种情形主要包括:由于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6类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存在非法收取押金、扣压劳动者身份证等违法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等。“证据规则”还首次规定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程序、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标准等。

  浙江省劳动厅有关人士说,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不公平。

  据了解,去年年初到9月底,浙江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万多件,涉及劳动者1.8万多人,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8%和22%。在以往的劳动仲裁中,由于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到处搜集证据,疲于奔命,而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搜集到充分证据。

  但在上述9类情形中,据介绍,作为申诉人一方的劳动者,仍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用人单位开除了劳动者,劳动者提出仲裁时,就应当提交已经被用人单位开除的相关证据。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不受理。对证据收集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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