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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顶层漏水要全楼承担维修费?
2005年03月17日 02:40:45

记者 李玉波

  住宅楼楼顶漏水,维修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承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楼顶漏水了,由顶楼住户出钱维修的事情屡见不鲜,家住内蒙古包头市的黄彻却对此提出了质疑。

  黄彻家住包头市昆区青松小区内包头市副食品公司家属楼六楼,也是该栋家属楼的顶楼。由于该楼楼顶年久失修,防雨层已经严重老化,“从2000年
开始,每逢雨季,外面下大雨,家里就下小雨,墙壁受潮有了裂纹,家具也变了形。”

  2003年5月,雨季眼看又要到来,为了不让自己再闹心,黄彻自费雇来维修队,先后花了1990元修好了楼顶。钱花了,楼顶也不漏雨了,可是黄彻心里不舒坦。“楼顶漏雨遭殃的也不单是我一家,如果没人去维修,雨水会一直漏到一楼的”,他始终认为这笔钱花得太冤枉。于是,已经退休的黄彻接连几次找到原单位包头市副食品公司,要求原单位分担维修楼顶的费用。

  包头市副食品公司答复说:“该房经过房改已经属于私产商品房,而且包头市副食品公司已经于1998年改制,所属家属楼的一切事务应该由黄彻自行管理,自行解决,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原单位不管,黄彻想到了打官司。他翻阅了大量法律方面的书籍后,发现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颁发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不上人楼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也就是说,楼顶维修费用不应该由顶楼住户一家承担,同侧的各层住户均有责任出这笔费用。

  2004年7月,黄彻将1~5层他的同侧住户及包头市副食品公司告到了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要求这些住户及包头市副食品公司分别承担楼顶维修费350元以及自己在此期间的误工、交通、打字复印费等共计452元。

  对于此事,邻居董先生很不理解,“家是你的,修楼顶是为了保障你的财产不受损失,关我们邻居什么事。况且,当初黄彻维修楼顶并没有事先通知我们,花了多少钱我们也不清楚,凭什么让我们承担义务?”

  董先生认为,该楼为包头市副食品公司自建的集资楼,房改时以优惠价出售给职工,产权属于职工个人部分所有,至今仍然属于单位自管房,转让须经单位批准,以每平方米400元补齐房价。该房的维修自用部分由居住人负责,共同部分应该由包头市副食品公司承担。

  2004年10月25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告黄彻与其所住家属楼的1~5层同侧住户居住于异产毗连房屋,其房屋楼顶属于共有,楼顶的维修费应该由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原告因楼顶漏雨而进行了维修,保护了该范围各层的共同利益,所花费用应该由各层住户共同分担。最终,法院判决这些住户负担黄彻楼顶维修费331.67元。因为黄彻的住房已经办理了私有房产权证,而且黄彻也未举证证明包头市副食品公司有相应的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包头市副食品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该房的维修义务。关于黄彻的误工、交通等损失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诉期内,这5户同侧住户均未提起上诉,可是他们到现在也一直未兑现赔偿。近日,黄彻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据了解,因楼顶漏雨,作为居住顶楼的住户,为了维修费而提起民事诉讼,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田会坤律师认为,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在使用共有部位的过程中,纠纷会越来越多。此案揭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及其理论,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还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显得更有意义,可以为日后的立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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