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5年3月18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马拉松让一些家庭“跑”入困境
2005年03月18日 01:05:31

记者 慈鑫

  林志海在参加2004年
厦门马拉松赛时受伤致残。组委会辩称不负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双方都一致强迫林志海家庭签署免责协议;而在去年北京马拉松赛上猝死的大学生刘红斌家属与北京交通大学之间的诉讼也已陷入僵局――

  本报北京3月17日电

  东环望海、鼓浪听涛―――厦门国际马拉松赛因它的美景而令无数参赛选手难忘。3月26日,本年度的厦门国际马拉松赛又将鸣枪。但这项在中国仅创办3年就已和北京国际马拉松赛齐名的赛事,却在去年发生了和该年度北京马拉松比赛上发生的两名业余选手猝死事件极为相似的惨痛一幕。而更加相似的是,在对伤亡人员事后的安抚工作上,两个大赛的组织者的处理方式都令当事人家属强烈不满。

  事情已过去近1年,去年厦门国际马拉松比赛上发生的两名业余参赛选手意外死亡的事件,记者到近日才从厦门市体育局得到证实。由于厦门市有关部门对此事一直保持低调态度,死者家属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已极难查证。但记者却在对一名意外受伤的参赛者林志海的调查中了解到,在对林志海因参赛致残的安抚工作上,厦门国际马拉松比赛赛事组委会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给予了林志海家属无法接受却被迫接受的处理结果;林志海家庭同时也对厦门市有关部门感到失望,因为在家庭生活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林志海家属的多方求救大多没有结果。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林志海是厦门某外资企业的普通工人,去年他在该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联合会组织下参加了厦门国际马拉松赛5公里长跑比赛。但林志海在出发3公里后,突然倒地昏迷。大赛救护车随即将林志海送入赛事指定的解放军174医院,经抢救,林志海虽挽回了性命,但却落下了半身瘫痪。

  在厦门市湖里区东渡海山路的某栋旧式公房内,30岁的林志海瘫痪卧床已近1年。作为家庭的支柱,林志海的倒下令全家生活陷入困境。林志海的妻子林琼玲对记者说:“以前我们的生活虽然不富裕,但也算自给自足,但现在仅林志海每月的医疗康复费用就在2000元以上,而全家惟一的收入就是林志海原先的公司给予的每月400多元工资。不过,这笔收入也将在今年年底因林志海的工作合同到期而终止。”

  林志海瘫痪在床,林琼玲必须贴身照顾,她同时还要抚养3岁的女儿和赡养公婆。家里的积蓄很快耗尽,但高昂的医疗费用和沉重的生活压力仍不断袭来。29岁的林琼玲介绍说:“林志海是由工会组织参赛的,报名时是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但在保险索赔和工伤的认定上,我们却一无所获。”

  2004年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赞助的形式为所有参赛选手承保人身意外险。据厦门市体育局副局长何玺介绍,中国人寿为比赛中两名意外死亡的参赛者的家属赔付了15万元到20万元人民币,但对于林志海,保险公司却不予理赔。

  根据大赛指定医院解放军174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林志海为海绵状血管瘤伴出血,中国人寿在不予理赔的说明中指出:“人身意外保险承保范围为意外伤害事故,即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林志海系先天性脑血管疾病造成受伤,因此不属承保范围。”

  但根据医学界对海绵状血管瘤或血管畸形的定义,这种病隐匿性很强,绝大多数患者都是死亡后经尸检才能发现。如果不参加高强度运动,很多海绵状血管瘤或血管畸形患者甚至终身都不会发病,也不会知道自己患有这种先天性疾病。

  厦门第一医院和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的医生告诉林志海家属,参加长跑比赛是导致林志海脑出血的直接诱因。

  事实上,就在参加比赛前4个月,林志海还在厦门第一医院进行过一次全身体检,体检结果为“健康”。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王大卫告诉记者:“在运动中造成运动员发生意外或猝死的先天性疾病是很难通过一般体检检查出来的。”

  而这也正是林志海家属对保险公司的不满所在:“林志海带着健康证明参加比赛,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血管畸形;长跑是导致疾病发作的诱因,这样的条件完全证明了事件发生的意外性,保险公司不理赔是在规避自己的责任。”

  首都体育学院运动医学专业的一位教授告诉记者,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猝死事件,基本上都与运动员先天性的心血管疾病有关。

  记者试图联系负责为林志海办理保险理赔的保险代理人郭女士,但记者将电话打到她的办公室时被告知,郭女士不愿被人打扰,早已请了长期病假。

  一纸协议使林志海告状无门

  林琼玲将一份由2004年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和林志海及其家属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出示给记者,这份协议上写明:“赛事组委会筹集两万元、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总计7万元作为人道主义援助金给予林志海及其家属,林志海及其家属对此表示感谢并放弃就林志海受伤的事故向组委会和保险公司提出任何主张的权利。”

  这份协议签署于2004年10月,当时离林志海出事已有半年时间,林琼玲说:“那时因为林志海的医疗费,全家已负债累累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在急需用钱的时刻,为拿到那7万元以解燃眉之急,我们明知这份协议是不公平的,但也不得已违心签了。”

  让林琼玲感到寒心的是组委会和保险公司在要求林琼玲以及林志海的父母签名后,还执意要瘫痪的林志海签名:“志海半身瘫痪,连笔都拿不住,我说能不能就不难为志海了,但他们一定要我握着志海的手签字。”

  在这份协议签订之后,林琼玲曾向组委会提出过自己的不满,但得到的答复是:“从法律上来说组委会没有任何责任,你们就是去法院告也一样。”

  几次大的手术,外加医疗康复,林志海全家至今已花费十几万元。组委会和保险公司出于人道给予的7万元只能解林志海家庭的一时之急。因为保险理赔不成,林琼玲又想到了可否认定林志海为工伤。

  认定工伤请求被逐一驳回

  如果林志海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林志海今后就能得到每月固定的救助金,而且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将得到解决(林志海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并不承担康复费用)。

  林琼玲拿出了一份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联合会组织2004年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的通知,通知称,“为了更好地参加2004年厦门国际马拉松比赛,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和参赛意识,火炬工会联合会组织基层工会和单位参加比赛。”通知上还写明了火炬工会联合会负责报名参赛者的训练和保障工作,另外,对参赛者给予100元到5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

  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在今年3月1日出具的证明也认定,林志海参赛是单位组织的。但林琼玲向厦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林志海为工伤的申请却被否决,随后林琼玲又向厦门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但结果仍旧是无法认定林志海为工伤。原因是林志海受伤并非由于工作造成。

  林琼玲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上世纪60年代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文件,这份文件上写明:由单位组织参加的体育运动,参赛者发生意外伤亡事件应按工伤对待。

  能否认定林志海为工伤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裁决,但厦门市体育局副局长何玺说,因为参赛前每个选手都签了个人声明,那么应该将运动员参赛视为个人行为。

  与上世纪60年代相比,现今许多国内体育赛事都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组织方式,像马拉松比赛,参赛者要在赛前签署对本人负责的个人声明就是国际惯例,但这个国际惯例能否完全适用于中国却存在争议。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多年以来,中国的群众体育活动多半都是由单位组织,而在国外普遍存在的个人锻炼和参赛意识在中国尚未形成。中国的群众体育赛事,特别是像马拉松、长跑等赛事,普通群众对其中的风险认识远未达到十分清楚的地步。因此,在单位组织下参赛,中国的单位和赛事组织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教育、保护、保障的责任。不能因为有一纸个人声明就把所有的责任都让个人承担。”

  责任难道只能由个人承担?

  在3月6日于北京召开的2005年厦门国际马拉松赛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田协副主席王大卫还向记者透露,去年北京马拉松赛遇难者之一刘红斌的家属已将学校和组委会告上法庭,但双方尚未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

  据刘红斌家属的代理律师邹瑾介绍,双方的分歧点是在赔偿金额的多少上,但根本原因则是校方和赛事组织者极力推脱自己的责任,这一点让刘红斌家属无法接受。由于此前法院没有受理过类似案件,自从去年11月刘红斌家属正式递交诉状至今,案件的审理进展缓慢。邹瑾说,法庭最希望双方能够庭外和解。

  正如王大卫所说,去年马拉松比赛上的业余选手死亡或负伤都是低概率事件,我们不能因为低概率事件就停止办比赛、停止搞群众体育活动。邹瑾律师认为,中国国情不同,这种低概率事件在处理上,不应当简单地比照国外的惯例给组织者免责。林志海事件说明,保险也不是万能的。事实上,厦门市副市长郭振家在新闻发布会上已明确告诉记者:“在中国,不可能样样照搬国外的做法。政府有义务通过对群众进行参赛风险性的宣传、完善保障措施等方法,尽可能避免意外事故的出现,而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政府也有责任扶弱帮困,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但林志海事件和刘红斌事件让人看到的是当事人家属四处求助无果,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有心投身体育赛事的普通人所希望看到的。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