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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调查
卡夫承认在转基因问题上“见人下菜碟”
跨国公司采用双重标准凸显制度漏洞
2005年03月18日 01:05:32

记者 李松涛 刘世昕

  本报北京3月17日电

  陷入“转基因事件”旋风核心的卡夫公司在沉默几天后今天给本报发来声明说,“在中国及亚太地区,卡夫都要求供应商不使用转基因原料”。

  “卡夫要求供应商不使用转基因原料这句话比较耐人寻味。”绿色和平项目负责人马天杰今天在得知卡夫的声明后说,这是否意味着卡夫承诺在中国不使用转基因原料?

  3月14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北京披露,根据该组织委托欧洲基因时代公司对中国市场上28种食品的检测,卡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之三明治饼干和金宝汤公司生产的金宝金黄玉米汤中含有转基因成分。据悉,北京一些商场、超市已将这两种商品从货架上撤下。但记者致电国家质监局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还不知道这件事”。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也一样,并表示目前还没有对国内食品做过转基因方面的调查。

  绿色和平强调,鉴于这两家食品企业都曾在欧洲市场作过不使用转基因原料的承诺,因此,两企业涉嫌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采用双重标准。这种行为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卡夫今天还表示,其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所有产品均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

  对此解释,马天杰说,他们没有指责卡夫违反中国的法规,只是督促卡夫公司应该在全球市场执行相同的标准。

  对于被指责采用“双重标准”,卡夫的说法是,是否使用转基因成分,他们是考虑了不同市场的国家法规、标识要求、原料获取难易程度、生产和分销渠道以及消费者取向等综合因素决定的。

  卡夫公司大中华区公共事务总监李玲平说,欧洲的法规和消费者对转基因物质的使用有较强的要求,所以卡夫在欧洲市场的控制系统就控制得严一些。

  对这一说法,外经贸大学技术贸易性措施研究中心教授夏友富认为,这说明企业的市场意识比较差,至少是对中国消费者不够尊重。虽然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争论很大,还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但卡夫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全球著名企业,不应该对欧洲市场和中国市场实行双重标准,这是对中国的歧视。

  夏友富说,另一方面则表明我国在转基因市场的管理上确实有漏洞。目前我国只对几种转基因产品有明确规定,造成了企业有空子可钻。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于文轩博士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说,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不完善,特别是对类似行为的行政处罚数额过低,无法对这些公司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另外,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力度不足,使一些公司存有侥幸心理。我国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程度不高,也使转基因食品在我国市场销路不断。

  于文轩指出,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相关立法近两年才起步。2001年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该条例规定的转基因食品仅包括转基因农产品直接加工的食品,不包括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食品。

  2002年,我国颁布《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包括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解决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不全面的问题。

  于文轩说,但是《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该《办法》的最大问题所在。他介绍说,根据这个《条例》规定,对于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消费者如果发现在大豆、玉米、油菜、番茄等制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而没有标识,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其予以查处。

  “如果消费者并没有因购买和食用未标明却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而产生现实损害,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则法律依据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如果确因食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受到了现实损害,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损害赔偿。”于文轩说。

  夏友富建议,我国应建立产品跟踪体制,从生产的第一个环节抓起,到加工、运输、上市各环节都要有是否涉及转基因的证明。

  于文轩认为,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尽快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修订现有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充实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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