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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谈“苏丹红”事件:
消费者可以和肯德基打官司

2005年03月19日 02:17:29

 

  本报北京3月18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上午,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发布消息,针对肯德基发现“苏丹红”事件加强对快餐原料的抽检。

  3月16日傍晚,肯德基所属的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宣布,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被发现含有苏丹红(1号)成分,国内所有肯德基餐厅停止售卖,同时销毁所有剩余调料。

  苏丹红事件中消费者的损失如何弥补?消费者如何请求赔偿?今天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消费者如果食用了含有苏丹红(1号)的烤翅和烤鸡腿堡,可以通过诉讼手段向肯德基索赔,但是存在着消费者举证困难的问题,法院很难判决肯德基侵权。此时,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

  邱律师解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具有食用过含有苏丹红(1号)的两款产品的证据,这个需要持有肯德基的发票或收据;二是有经过医学鉴定的损害事实,证明损害可能是由苏丹红(1号)造成的。一旦上述两个事实成立,在法律上就转变成“举证责任倒置”,需要由肯德基给出证据,证明该消费者没有来肯德基消费过、该消费者确实没有食用过那两款产品、苏丹红(1号)对消费者无损害。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大多数消费者都没有索要和保留消费凭证的习惯,肯德基餐厅也不主动将小票给顾客,同时,要想获得赔偿,还要有证据证明消费者的身体受到了损伤,而且是由于食用了肯德基的新奥尔良烤翅或者烤鸡腿堡直接引起的,现在看来非常困难。“因为苏丹红(1号)对人体的损害是有一定潜伏期的,不可能今天吃了,明天去医院就能检查出来。”邱律师说。

  因此,邱律师建议,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购买肯德基的产品,和肯德基形成了服务合同的关系,如果产品中含对人体健康有损害的苏丹红(1号),那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邱律师认为,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容易一些,只需提供肯德基的发票或收据就行了。

  邱律师同时说,中国百胜餐饮集团是有过失的,苏丹红的事情出现已有半个月时间,肯德基供应商隐瞒事实已涉嫌违法,而肯德基完全有义务检举该供应商。当然,肯德基方面也有权向它的原料供应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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