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3月18日电(记者周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委日前发出通知,凡在上海市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进沪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通知规定,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确认。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通知还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