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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不慎烧死雇主 家政公司应否担责
家政劳务管理存在法律空白
2005年03月26日 03:00:54

记者 万兴亚

  “如果三八服务中心
可以不承担责任,我们干吗还要花钱通过中介找家政服务员?干脆去马路上拉一个农民工得了!”3月23日上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当庭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作为原告的陈兰英抑制不住愤怒,冲到审判区与书记员理论。

  事实上,法院判赔额与陈兰英三姐弟的索赔额相差无几。但她们不满法院将全部责任归到了几乎没有赔偿能力的家政服务员董梅青身上,而和她们签了协议收了费的服务中心,却仅支付22元诉讼费就可以置身于赔偿之外。

  火灾葬送了老人的命,也烧出了一场官司

  2003年12月22日,陈兰英三姐弟到三八服务中心聘请了38岁的家政服务员董梅青,照顾其母王秀芬,并交纳了介绍费、登记费、押金共计人民币390元。

  当天,陈兰英将董梅青带至母亲住所,并教其使用家中各种设备。但第二天上午,陈兰英和陈兰生看望母亲时,却发现屋内发生火灾,母亲已死亡,保姆董梅青也昏倒在地。

  后来据董梅青讲,当时她正在厨房做早饭,不慎将灶台旁的毛巾引燃。正在这时,老太太有事叫她进屋,她顺手拿着引燃的毛巾跑进老太太的屋子,并随手将毛巾扔在沙发上,由此引起大火。

  消防部门后来认定,火灾原因系董梅青用火不慎所致。

  陈兰英说,这事发生后,作为和她们有过协议的服务中心却始终没有露过一次面。因此,三姐弟愤而将服务中心和董梅青推上了被告席。

  没有及时培训保姆是谁的责任?

  三姐弟了解到,在失火后,董梅青没有打电话、没有报警、没有喊人,也不知道该如何救火,甚至连厨房的燃气灶阀门都没关,直到消防队员赶到,才将总闸关闭。因此,三姐弟控告服务中心,违反中介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未对董梅青进行任何培训的情况下,将不具备家政服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董梅青介绍给三姐弟,这种严重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三姐弟诉请服务中心和董梅青支付物质损害赔偿金1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而服务中心主任张先民则认为,现有法律根本没有要求中介必须对输出的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规定。“而我们还是进行了培训,讲课、看录像演示、发培训教材。另外,用户应负责让新服务员熟悉工作内容。”

  董梅青没有出庭应诉。在她提供的书面答辩中,她对造成王秀芬老人不幸去世表示遗憾,但她认为,事故的发生和三姐弟未尽指导责任有关。

  董梅青还谈到,三姐弟隐瞒了王秀芬老人的真实情况,这也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三姐弟在服务内容栏中填写的是照顾“半自理女老人”,而实际情况是,王秀芬老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她说,如果老人不是完全不能自理,当发生意外时,老人可以自救或喊邻居帮忙或指导董梅青处理火灾,不至于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

  记者获悉,2000年7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经印发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2001年3月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规定家政服务员须先培训后上岗。但是,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第178项取消了家政服务员的就业准入。

  记者注意到,法院最后认定,是董梅青的过失行为,导致火灾的发生,造成了王秀芬老人的死亡和家中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侵犯了王秀芬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对此,董梅青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无法兑现的判决

  陈兰英拿到判决书后告诉记者,这是一纸无法兑现的判决,因为董梅青并没有支付能力。

  由于这次事故,董梅青直到目前仍卧床不起,使得她那个本来就十分贫困的农村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记者注意到,是三八服务中心支付了董梅青近2万元的医疗费用。

  在谈到判决结果的兑现可能时,服务中心主任张先民说,国家应尽快推出“保姆险”。

  记者注意到,由保姆工作引发的官司近年来屡屡发生,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依靠打工谋生的家政服务员来说,稍大一点数额的赔偿都是无法承受的。

  2003年,同样在北京。怀柔法院判处保姆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雇主17万元,原因是因为袁某的疏忽,致使由她照看的女婴被开水烫成重伤,并留下终生残疾。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袁某从未接受过保姆培训,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客观上给雇主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难以弥补。对于巨额赔偿金,只能希望她能慢慢偿还。

  记者了解到,南京一家保险公司几年前曾推出过保姆服务保险,但因为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同,最后不了了之。

  陈兰英最后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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