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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诊要挂号是不是霸王条款?
上海一市民告医院未受法院支持
2005年03月26日 03:00:56

 

  本报上海3月25日电(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周凯)上海市民胡先生陪儿子上医院看病,数日后当他持诊断报告书,找到医生咨询诊疗结果时,被要求需另行挂号再答复。胡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今天,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胡先生败诉。

  2004年10月30日,胡先生的14岁儿子因
头痛去静安区一家医院就诊。医生进行常规检查后,要求患者做头部核磁共振检查,并开出药物治疗。

  2004年11月5日,胡先生的儿子做了头部检查,11月9日,诊断报告结论为“未见明显异常”。胡先生找到首诊医生询问情况,被告知需重新挂号。胡先生认为,就诊、读片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医院方提出要再挂号是“霸王条款”,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赔偿经济损失468元。

  审理中,医院方认为,当天医生针对患者的病症给予了适当的医疗措施,之后的核磁共振检查结果也出具了明确的报告书,医院已完成了合同义务。依据我国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门诊病员应先挂号再就诊,且挂号诊病当日一次有效,继续就诊应当重新挂号。

  针对医院方出具的《医院工作制度》,胡先生认为,该制度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10月30日,儿子未能进行核磁共振检查,是医院在管理上存在问题,绝非儿子不愿在当日完成检查。

  法院认为,《医院工作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到医院看病的患者理应遵守。本案中,胡先生的儿子首次就诊后,医院已经给予了相应的医疗服务,那么患者再次就诊,则应按规定办理挂号手续,遂判决胡先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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