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电子签名法》相配套,同样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的还有《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电子签名法》的重要配套规定,《管理办法》也备受关注。
迅速出台
《管理办法》共分8章43条。它制定的依据是《电子签名法》的第25条,该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
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由于我国电子认证服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靠市场引导与行业自律的条件还不具备,政府部门有必要对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实施适度监督管理。我国现有很多家不同类型、各种性质的认证机构在从事着不同程度的电子认证服务,这些机构普遍存在着无法律规定、无标准规范、无主管部门的“三无”问题。
《管理办法》的出台十分高效。从2004年10月中旬开始,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负责牵头,着手起草,2004年12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05年2月8日发布。
信息产业部相关人士表示,随着电子认证服务的发展,还会陆续制订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统称为《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在一大批现有电子认证企业将可能被淘汰的同时,要防止出现行业保护性质的电子认证市场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管理办法》中附则的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在2005年9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对终止业务的相关事项作出妥善安排。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不得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信息化推进司目前已制订了相对完善的申请受理流程。根据流程规定,申请单位必须向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供如下申请资料:1.《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表》;2.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3.专业技术、运营管理、客户服务和其他有关人员证明(劳动合同);4.国家有关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认证系统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5.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同时,有专家提醒,现有的CA机构中很多地方性、行业性很强,应当防止出现CA机构只为某一个行业内企业发放认证的情况出现。
电子商务跨地域特性需要电子签名认证在更广泛地域内具有意义
季金奎司长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中国的电子商务目前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条文也只是基于目前的认识所作出的规定,而且《电子签名法》适用的行业非常宽,各个行业的情况特点又很不一样,因此《电子签名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将会遇到不少新问题。
季金奎表示,下一步还将要在继续完善立法方面多做工作。同时,还要对电子认证这一新兴服务行业进行市场培育,并在培育市场的同时考虑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市场,使市场从一开始就能步入法制化轨道。
有专家也表示,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中国的商人可以在网络上与世界任何地区的人进行商业交易,很多问题也就相伴而生。首当其冲的就是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互相认证的问题,也就是说中国的认证机构认证国外的电子签名,国外的认证机构认证国内的电子签名。据专家介绍,目前在这方面还没有相关的授权协议和可以参照解决问题的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