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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拿有保证书 另一方称被胁迫
上海一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案
2005年04月07日 02:40:58

通讯员 李学兵 记者 周凯

  没有直接证据,法官能否判案?日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就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判决了一起案件。

  去年6月,上海市民唐某租借一处房屋开设了一家餐厅,在餐厅证照尚未办出时,就已经开始对外营业。同年9月,唐某经中介人介绍,将餐厅转让给秦某,转让费为12万元。秦某在当月将转让费交给唐某,并与原房
东签订了租房协议,随后也开始经营。可刚刚经营,秦某就以餐厅无法经营为由想和唐某解除合同。

  去年9月21日晚9时,秦某约唐某至餐厅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唐某在餐厅待了3个小时,并在秦某起草的保证书上签了字,同意解除合同,退还12万元。

  但事后,唐某并未如约将12万元退还给秦某,秦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唐某称保证书是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并非本意,在写完保证书的当夜凌晨,他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当时,餐厅证照正在办理中,并已告知秦某,所以,他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转让费。

  对于唐某所称的“胁迫”,秦某称,当时双方尽管发生了争吵,但并未发生暴力行为,且有证人可以证明。

  法院认为,唐某在秦某有主导控制权的场所,与秦某发生争执,长谈达3个小时直至凌晨,期间连上厕所也被跟随,其内心产生恐惧的可能性较高,所以法院采信唐某受到胁迫的辩称,保证书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都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称借条、收条和保证书是受另一方胁迫所写,要想证明上述胁迫是否存在,一般有两种情况,要么有直接的证据存在予以证明,要么根据具体的案发情况,结合测谎仪来认定。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没有直接的证据,也没有使用测谎仪,依据的就是法官高度的自由心证。所谓自由心证,就是法官通过法庭调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法官表示,在本案中,根据案情分析,被告唐某被胁迫的可能性完全高于没有被胁迫的可能性,所以最终认定胁迫成立,保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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