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国有3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到今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正式实施7周年。根植于中国大地上的“草根民主”,已从一棵稚嫩的小草,成长为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演进经过了怎样的曲折过程?村民自治究竟给农村、农民带来了哪些让人欣喜的变化?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
专访了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詹成付。
记者:作为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我国的村民自治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
詹司长:村民自治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正式实施;而在这之前,1988年6月1日已开始试行;再往前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已经开始出现一些萌芽。
记者:萌芽最初在哪个地方出现的?
詹司长:1978年以后,农村废除了人民公社这一经济管理模式,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取得了自主权。但公共事务谁来管,怎么管,出现了新的空白。当时,在广西宜山县罗城一带农村,出现了一些新鲜事,村民们商量着管理防火、防盗等社会公共事务,也是按照咱们中国人的传统方式,每家每户按手印,最后订立契约性质的村规民约,慢慢演变成村民委员会。
1980年2月,全国出现了第一个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广西宜州市屏南乡果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与村民一起订立村规民约,实行村务民主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很重视,派人下去调查,发现村民这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体制,非常适应当时农村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形式的经济体制,这种社会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是相匹配的。
1981年6月,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
中央要求配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由民政部牵头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的改革,一开始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就是相配套的。后来有关方面认为,村民委员会涉及到基层政权组织形式的改变,属于基本法序列,所以建议把条例改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从1984年提交审议,再到1987年11月23日通过,这中间经过了一次全国人大、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人们长期以来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生活,一下子要改成由农民自己管理自己,相当一部分人难以接受,甚至还有人反对。所以前后经过了近4年的时间,最后以“试行”方式颁布。从1988年6月1日开始试行,再到1998年11月4日修订后正式实施,整整10年零5个月。一部法律戴着试行的帽子,试行10年,在中国立法史上是鲜见的。它实际上反映了当时思想认识上的矛盾和冲突相当激烈。
记者:矛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詹司长:很多干部,尤其是乡一级的干部,过去有任命村干部的权力,现在却和村一级组织变成了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干部对上一级领导往往采取“对了我就听,错了就不听”的做法,在中国这样官本位的社会里,乡政府以前哪里受过这种气?当时就有很多乡镇反映,实行村民自治就“相当于把螃蟹的腿砍了”,乡政府成了“无腿的螃蟹”,螃蟹没腿了怎么走?!
另外一个很大的矛盾,出现在1989年之后。有些人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扣上了政治帽子,把民主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画了等号。当时彭真同志坚持认为,这不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产物,恰恰是走群众路线。此后,中央政治局常委宋平同志在一次会议上强调说,“关于村民委员会,不要争论,要实践,要用经验、事实来说话,现在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样贯彻好的事情。”
1990年8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在山东省莱西县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座谈会”,随后,中共中央下发文件,提出每个县市找几个村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从而结束了人们在1989年之后的模糊认识,村民自治开始大规模展开。
记者:可不可以说,从1979年到1988年,基层民主不过是萌芽阶段,而从1988年到1998年,再到以后,才是凯歌行进大发展阶段?
詹司长:是这样一个过程。其实早在1982年宪法中,已经明确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位,这一点可以从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得到印证。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这是其他以性别(如妇联)、职业(如工会)等特征来划分的组织所不具有的,这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制度设计。
后来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了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具体化。十五大之后的一段时间,中国的农村民主可以说是高歌猛进。其中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1998年9月,江泽民在安徽五河县考察之后,第一次把“村民自治”上升到了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同等的地位,并称为中国农民的三个伟大创造。
记者:您说的凯歌行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詹司长:一方面,十五届三中全会把农村民主、村民自治上升到社会主义新目标规划的高度,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为正式法律,不执行就是违法。
第二个方面,就是民主的质量明显提高。过去一些人拿着选票胡写乱画,有画乌龟的,有写外国总统名字的,说明他们对选举不信任。通过实践,村民慢慢地认识到选票的作用,所以在这个阶段出现了一些新现象:一些在外打工的村民纷纷回家投票,甚至有的包机回家参加选举。
第三个方面,配套法律得到了完善。1998年11月4日,在总结村民自治10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原有21条的基础上增加到了30条,总结了村民自治十几年的实践经验,内容得到了极大的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