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国的古代文化、宗教和哲学中,都可以找到许多早期人权思想的萌芽。但人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口号,是近代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宗教神权和封建王权中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率先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定了“天赋人权”的原则。1789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一次将“天赋人权”确立为宪法原则。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基本上是欧美国家国内法中的一个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的制定者们认为,在德国、意大利、日本等法西斯国家对内粗暴侵犯人权和对外发动大规模侵略战争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并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尊重”确定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从此,人权开始成为国际法中的一个概念。
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联合国先后制订了大量国际人权文书,指导和规范对人权的保护;建立了40多个专职和非专职的人权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授权开展工作和活动。这些文书和机构共同构成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
今年是联合国成立60周年。了解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和保护机构,对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增进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我国人权保护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一、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国际人权文书是国际社会通过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宣言、宪章、公约、议定书等文件的总称。在国际人权文书中,占有最重要地位的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两公约),通常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联合国宪章》把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列为联合国宗旨之一,但未列举人权的具体内容。1946年12月,第一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了《基本人权与自由宣言》草案,交给经社理事会以供人权委员会起草国际人权宪章参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巴黎召开会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由序言和30项条文组成,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些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世界人权宣言》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割性,指出人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世界人权宣言》不是国际公约,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国际社会首部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宣言,为国际社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奠定了基础,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联合国将《世界人权宣言》发表的那一天(12月10日)定为″人权日″,将包含这一天在内的星期定为″人权周″。
为进一步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联合国决定制定一项国际人权公约。由于西方国家注重公民和政治权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联大于1952年决定分别起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公约。1966年12月,联大决议通过了两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立了人类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休息权、同工同酬权,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获得相当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以及妇女、儿童受特殊保护权等。联合国经社会设立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公约缔约国的履约情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人类的生命权、免于酷刑、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迁徙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平集会权和结社自由、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少数人权利、家庭婚姻儿童权利等内容。公约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督公约缔约国的履约情况。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或个人联名声称因公约所载任何受到侵犯而提出的来文。
在随后的几十年中,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人权宣言和公约。其中,特别重要的有1968年4月德黑兰国际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93年6月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和2001年9月德班反对种族主义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在人权公约中,《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该四项公约加上人权两公约往往被称为核心人权公约。这六个公约的共同点是均设立了监督机制。2003年7月1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开始生效,这一公约被称为第七个核心人权公约。
人权条约机构是根据公约条款设立的,由独立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监督各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各缔约国定期提交履约报告,接受人权条约机构审议。条约机构在审议报告后会肯定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积极方面,总结其面临的困难和障碍,提出改进建议。在缔约国家接受任择议定书或任择条款的前提下,人权条约机构可直接受理个人申诉来函。
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专门机构在各自管辖领域内亦制订了许多国际人权文书,如国际劳工组织制订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
二、主要国际人权机构
(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简称人权会)
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议于1946年2月成立。成员国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共有53个成员国,任期三年,每年改选1/3。它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最主要机构之一。人权会每年3至4月在日内瓦举行为期六周的全体会议,审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国别人权等议题。人权会举行全体会议期间,除53个成员国外,联合国其他成员国、各专门机构、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享有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身份与会。每届会议均有许多国家副部长级以上的政要作为贵宾到会讲话。
根据经社理事会决议,人权会的主要职责是就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报告。其研究的问题包括:国际人权宪章,有关公民自由、妇女地位、新闻自由等问题的国际宣言或公约,保护少数人,防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以及上述问题以外的任何人权问题。人权会自成立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职权范围不断扩大,从初创时期的就人权问题进行研究,起草人权文书,讨论保护人权的方式方法问题,发展到今天可就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公开或秘密的审议,表示关注或谴责,甚至还可以就某个国家的人权局势举行特别会议,专门进行审议。
1959年7月30日,经社理事会通过第728号决议,授权人权会下设机构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人权小组会)编制侵犯人权问题的来文保密清单。1967年,经社理事会通过第1235号决议,授权人权会和人权小组会逐年审议″在所有国家,特别是殖民地国家,未独立国家和领土上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问题″。1970年,经社理事会通过的第1503号决议确立了处理侵犯人权来文的程序(俗称1503号程序)。根据上述决议的规定,如侵犯人权的来文反映一国存在一贯的、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人权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予以审议,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在秘密审议无效的情况下,人权会可以决定在公开会议上予以审议。这就是所谓的国别人权问题的秘密和公开审议。在后来的实践中,人权会并未严格遵循先秘密、后公开的原则。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人权小组会)
根据经社理事会1946年6月21日第9号决议,人权会1947年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99年7月27日,经社理事会决定将其更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人权小组会由26名独立专家组成。专家由各国政府提名,人权会秘密投票选举产生,每两年改选一半成员。当选者自次年1月1日起上任,任期4年。自1984年以来,我国的顾以佶、田进、范国祥教授先后当选并连任小组会专家,现任专家为陈士球教授。
人权小组会的职能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对有关促进人权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会提出报告。二是审议包括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等在内的世界各地出现的侵犯人权问题。2000年,人权小组会进行改革,决定不再通过国别人权决议,但仍可讨论严重侵犯人权问题,并以简要记录形式提交人权会审议。
(三)人权会特别机制
人权会设有国别和专题两类特别机制,通常是人权会主席在与各地区组协商后,任命一名独立专家或一个工作组。国别报告员的职责是对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研究、监督,提出建议并提交报告。专题报告员(或工作组)的职责是就世界范围的侵犯某种特定人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交报告。目前人权会有30多个特别机制,如粮食权、教育权、发展权、酷刑问题、宗教问题等报告员。报告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如征询各国政府、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应有关国家邀请进行实地调查等。
(四)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简称人权高专)
根据1993年联大48/141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经联合国大会核准,并适当顾及地域轮换。人权高专固定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一次。人权高专为副秘书长级。
人权高专主要具有以下职责:促进和保护所有人切实享受各项人权;履行联合国有关机构分派的公务;促进发展权的实现;在人权领域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向其提供咨询、技术和财政援助;为确保尊重人权与各国政府进行对话;促进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协调联合国系统各项人权活动等。人权高专须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及国际法的框架内履行其职责,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内管辖权。人权高专在开展工作时,须承认所有人权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承认各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和地区的特性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
第一任人权高专是何塞?阿亚拉?拉索(JOSE AYALA LASSO,厄瓜多尔人,1994年至1997年)。第二任人权高专是玛丽?罗宾逊夫人(MARY ROBINSON,爱尔兰人,1997年至2002年)。第三任人权高专塞尔吉奥?维埃拉?德梅洛(SERGIO VIEIRA DE MELLO,巴西人,2002年)。现任高专为路易斯?阿博尔女士(Louis Arbour,加拿大人),于2004年7月1日正式上任。
人权高专办公室(简称人权高专办)是联合国秘书处下的一个专门的人权技术支持部门。高专办为人权会、条约监督机构和特别机制提供后勤和技术支持,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开展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应有关政府要求提供人权技术咨询服务。
(五)联合国其他与人权有关的机构
联合国其他与人权有关的机构包括联大、联大第三委员会、经社理事会。这些机构作为人权会的上级机构处理人权事务,但并非专司人权问题。
妇女地位委员会(妇地会)是经社理事会下设的一个职司委员会,其职责是就促进妇女权利和妇女领域的问题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报告,以落实男女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