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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否有权诉开发商?
浙江已被驳回 北京尚在期待
2005年04月19日 02:24:05

记者 万兴亚 通讯员 孙萌

  本报北京4月18日电

  业主是否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与开发商打官司?4月16日下午1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静源居业主集体维权新闻发布会召开。业主们聘请的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呼吁,有关部门应尽早出台确立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以便小区业主的集体维权诉讼早日步入有效、有序、合
法的轨道。

  作为张仁律师的又一“试点”,静源居业委会诉中房集团华北城建投资公司的官司,已经进入证据交换阶段。此前,张仁代理的浙江温州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诉温州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已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

  浙江省高院在驳回银都花园业委会的《民事裁定书》中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案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和开发商签订协议的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故业委会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来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针对物业管理、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不能行使业主的合同权利,代表业主提出诉讼,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而这正是张仁和静源居的业主们最为担心的,他们担心北京市相关法院会以同样理由,将业委会推到欲告无门的境地。

  张仁律师介绍,之所以选择以业委会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的名义,主要是起诉的大都是涉及到共有权的问题,全体业主都有权主张,如果业主单个起诉并选择现金赔偿,则伤害的是小区的集体利益,因为无论是绿化、消防还是车库,都是不能“细分”的。其次,业委会出面起诉,还可以避免由于业主单个起诉所带来的司法实践中的举证不力,因为个体对诸如绿地这样的共有财产举证很难操作;第三,可以帮助业主规避诉讼风险,因为业委会属于集体诉讼,风险和利益均得到分摊,也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静源居业委会唐主任说,业委会是合法选举产生、经政府备案的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对小区的公用财产和公共安全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维护小区合法权益是小区业委会的职责之一,应该可以代表业主起诉开发商。

  张仁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广大购房者或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商品房纠纷连续几年都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由于业主自身力量单薄,解决问题比较困难,业主们都希望通过业主委员会代表他们出庭起诉开发商。

  张仁告诉记者,他想以静源居为例提供一个“教案”,为我国成千上万个业委会争取到诉开发商的权利。此前,北京市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了业委会诉物业的权利。他说:“既然业委会能诉物业,为什么就不能诉开发商呢?”

  记者注意到,我国以前曾经有过业委会诉开发商成功的案例。据《合肥晚报》报道,去年10月14日,经最高法院特别批示,安徽省合肥市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诉该项目的开发商―――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和合肥市常青经济开发公司一案开庭,在事实上承认了小区业主委员会有“申诉主体资格”,即可以作为一个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法院认为该业主委员会虽然没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为了维护小区业主公共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最后判处两被告“完成对合肥兴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清算,并以清算资产给付原告64.29万元”。

  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胡功群律师介绍,业主委员会是房屋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新事物,其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讨论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业主委员会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性质的承担。由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各地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表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有关这一问题的空白和各地的差别,但是这需要花时间来解决。当前最有可能的途径是冀望相关法院和法官,本着能动司法的观念,实质性地解决业委会的诉讼适格问题。

  杨建顺教授介绍,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无特定受益对象,而被诉讼对象又比较强势的诉讼,常常是由临时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或者小团体提起的。而业委会的诉讼,受益对象更集中,更应有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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