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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官员隐私权吗
2005年04月28日 01:51:04

何向东

  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公务员法》(草案)。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能否写入公务员法,成为委员们讨论的一个话题。有委员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涉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目前入法尚有很大难度。(《新京报》4月26日)

  原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入法,是顾及
官员财产的隐私权!

  确实,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人权的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但是,当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在这里,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经高于个人隐私的价值。作为官员,他们拿的工资是纳税人的钱,这与公共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让官员进行财产申报,并不是侵犯官员的隐私权,而是一种正常的监督。

  从法律上来说,让官员申报或者是说清财产,已经在立法中有所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实就是涉及官员申报财产的一种罪名。而该罪名的确立,事实上是遵循这样的思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说明和解释其财产来源。如果其不能证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逻辑上只能被认为是非法收入,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已经说明了我国立法机关在对官员财产是否具有“隐私权”问题上的取向。由此,我们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既然官员不说清或说不清巨额财产来源可以构成犯罪,那么,让官员申报财产又何来侵犯其隐私权?

  当然,这个问题也可以反过来理解。即,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因为涉及隐私权不能顺利写入《公务员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逻辑,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因为,如果承认官员的财产有“隐私权”,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能要求官员说清“巨额财产来源”,更不能在官员无法说清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显然荒谬。

  既然要做官,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特别是对于官员的财产来说,根本就没有财产隐私权一说。所以,它不能成为阻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写入《公务员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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