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职工何祖连1
0年前被判死刑,3年前恢复清白之身。可3年来他主张的赔偿一直未得到认可――
死刑犯变成无罪公民
4月18日,何祖连和他的代理人又一次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他已经记不清到这里来过多少次了。6年来,从奎屯市到伊宁市往返600多公里的路程,他每年拖着残疾的双腿至少来五六次。
现年65岁的何祖连是伊犁州供销社的退休职工,10年前他被判处死刑,3年前他恢复清白之身,成了一个无罪公民。
何祖连是来向检察院索要当初他被罚没的20余万元财产的。3年了,他被罚没的财产一直没有返还,他所主张的赔偿也一直没有得到认可。
又是一番激烈的争辩,他得到一句话:“罚没的财产下半年返还给你。”
回到奎屯市,何祖连一直愁眉不展,面对老伴的急切询问,他说了一句“还得等着”,一家人顿时陷入了沉默中。
1995年7月11日,时任伊犁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业务科长的何祖连在他的办公室被伊犁州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逮捕。同时,何家中包括一套楼房和5万元存折在内的财产被检察院扣押。
1995年12月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院公开审理何祖连贪污受贿案。检方指控何祖连利用职务之便受贿5.1万元,贪污84.2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何祖连说,检方所指控的事实是,1993年,他曾以个人名义帮助海南开发建设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推销化肥5000吨,当时海南那家公司与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合作,从俄罗斯进口化肥,并存放到伊犁州农业生产公司(下称伊犁公司)的库房里。
一审法院认为,何祖连在销售化肥过程中提取了好处费,提成可得5.1万元;加价销售化肥,得款84.27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何祖连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没收贪污款16万元、楼房和部分赃物。
何祖连对一审判决不服。
“我销售化肥符合当时的政策,而且销售价格低于当时调拨价格,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和贪污。”他说。
1999年3月,二审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4月22日,何祖连取保候审,此时他已经被羁押了1380天,近4年。
2002年,何祖连一案受到自治区人大关注,成为当年督办的6大错案的首案。同年5月18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5月22日,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至此,何祖连终于从一名死刑犯,变成一名无罪的公民,而他失去自由已经7年。
2980天的工资谁来承担?
蒙冤昭雪,何祖连开始踏上了他漫长的赔偿申请之路。
2002年6月1日,何祖连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因错案而停发的12.9万元工资,返还被罚没的20多万元财产,请求支付医疗费1.5万元,上访车旅费2486元,以及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2003年1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认,检察机关与一审法院对他限制人身自由属错捕错判的违法行为,应共同赔偿他被羁押1380天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5.9754万元,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各承担一半。检察机关返还扣押他的现金、存款、楼房和部分物品。但驳回他申请赔偿2980天误工费和医疗费等请求。
1996年1月,何祖连被伊犁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开除公职,2003年10月年他被恢复公职,但单位没有补发工资。
何祖连认为,单位不补发工资他可以理解,取保候审期间,他仍然是戴罪之身,单位不可能给他发工资。因为正是当初错捕错判,他才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这期间的工资应该由检察院和法院来承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既然已经赔偿了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就不能再补发工资,国家赔偿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何祖连的代理人认为,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自《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职工被错捕错判,补发工资应当由检察院和法院来承担。不能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和误工费混为一谈。
健康赔偿无法申请
在经历4年牢狱生活后,何祖连已经是疾病缠身。
何祖连的儿子说:“爸爸进去之前满头黑发,出来的时候白发苍苍,驼背,两腿伤残,已经走不了路了。”
奎屯看守所民警杨志坤和法医兰远超证实,刚进看守所时,何祖连身体很好,后来两腿行动不便,家里人一直给他送药,在此期间,杨志坤曾多次向领导反映,请求让何祖连就医,但没有得到许可。后来,何祖连已经无法行走,曾多次摔倒,有瘫痪的危险,看守所才同意带他到医院看病,每周去三次医院。
陪同就医的杨志坤说,经医院诊断,何祖连患风湿性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压迫神经,造成下肢麻木,这可能是看守所房屋潮湿引起的。
1999年3月,在接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时,何祖连在裁定书上给儿子何军留言,让他找律师申请保外就医。
4月22日,何祖连保外就医。
至今,何祖连双腿麻木,靠拄着拐杖走路,经多家医院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
何祖连认为,由于奎屯看守所不尽职,给他造成了残疾,他请求法医鉴定,申请侵害身体健康权的赔偿。
对此,伊犁州检察院和法院认为,应该由看守所来负责;而看守所认为这属于职务行为,何的病情并非人为伤害所致,应由检察院负责;自治区检察院则以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不予受理。
何祖连想不通,如果不是被错判,他怎么会进看守所?如果看守所履行职责,及时为他看病,又怎么会造成他双腿残疾?
罚没的财产何时返还?
1995年,何祖连有一个小康之家,扣押清单显示,当时何祖连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三室一厅80平方米的住房被扣押拍卖,同时被扣押的还有现金9970元、5万元的存折、金项链两条、金戒指1枚,还有录像机、皮衣等物件。
2005年,何祖连家中没有冰箱、洗衣机,只有一台旧彩电和他们老夫妻睡的床铺。
在何祖连被捕后,儿子一直没有工作,一边要照顾生病的父亲,一边要照顾家里,靠给别人打零工为生。因为是贪污犯、死刑犯的儿子,何军一直找不到对象,直到何祖连被无罪释放后,儿子才结婚。
2002年6月1日,何祖连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返还被罚没的财产。
2003年11月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伊犁州检察院和法院共同承担5.9754元赔偿金,检察院返还被扣押现金、存折及利息20万元,楼房拍卖款6.5万元,法院返还被扣押物品价款6000元,但驳回医疗费、误工费和上访车旅费等申请;自决定收到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然而,何祖连在拿到了法院赔偿的3.6万元后,检察院一直没有返还他的财物,直到后来向检察院打了借条后,才拿到了5万元。
让何祖连不明白的是,在法院还没有宣判他有罪的时候,他的房子已经被拍卖,而且他被查扣的物品也是被法院和检察院两家分了,各自拍卖。到底谁有权拍卖他的财产?
何祖连的代理人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在接到赔偿请求60日内,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履行赔偿义务。
从递交赔偿申请至今已经快3年了,何祖连只拿到了8.6万元,还有22.4万元一直没有拿到。每次他去伊犁州检察院,得到的答复总是继续等待,不知道这种等待何时是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