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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行动中要开枪并不像电影里演的那样拔枪就射
反恐行动有规可循
2005年06月04日 03:23:58

本报记者 赵飞鹏 通讯员 崔同杰 崔继承

  “你说,武警部队常提
的职责有哪几项?”近日,记者在武警工程学院采访,该院基础部法学教研室主任欧阳华教授坐下没聊两句,劈头就反问记者。

  “三项!执勤,处突,反恐!”没等记者回答,她就职业性地自问自答,伸出的3根手指,成了“OK”的手势。“执勤有《武警部队执勤规定》,处突有《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规定》,作为近年新增的重头任务―――反恐,却还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说一个,她按下一个手指,到最后只有代表“反恐”的小指头直立着,显得孤零零的。

  “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系统完整的法律依据,来规范武警部队在反恐行动中的职责权限、指挥领导关系。这将有可能制约武警部队的反恐战斗力。”她说。

  去年以来,武警部队在反恐中担任“突击任务”和“攻击职能”的定位进一步明晰,于是各种最新非致命性武器迅速装备部队,处于反恐一线的地区反恐实战演练此起彼伏。如果这些属于“硬件”建设,那么反恐立法则属于“软件”建设。欧阳华说,这个“软件”建设还有点“一手软”。正是基于此,他们目前正在做这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她透露,2003年,由该院院长何虎少将牵头,专门申报立项了《武警部队反恐立法研究》课题,这个课题已经研究结束,并很快获得了武警部队重点课题军事理论类一等奖的荣誉。“这显示了总部首长对这个问题的重视”,欧阳华说。

  反恐立法直接关系到反恐实战

  近几年,武警军事法学研究工作进展迅速。执勤、处突以及武警军事训练、军事教育等诸多方面都相继有了相关条例,这些条例的出台,对依法治军、依法规范武警部队军事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让人遗憾的是立法总是稍稍滞后于客观现实需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刚刚明确将反恐任务授予武警部队,相关法律不完备有情可原,但紧迫性已如箭在弦上。

  “首要的迫切性就在于可能会影响到反恐实战。”欧阳华说。

  目前,国际国内反恐形势严峻,武警部队担负着我国主要的反恐作战任务。立法上的缺陷势必会造成武警部队反恐怖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影响武警部队反恐作战的战斗力和各反恐军事机关之间的协同作战。

  根据我们国家军队的领导体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归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而武警部队在执行处置重大恐怖事件任务的时候,是在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一旦发生恐怖事件,武警部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迅速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在这个联合指挥机构中,武警部队指挥员具有多重身份和角色。他既要当好参谋,参与决策,又要执行指挥机构的作战决心,直接领导反恐突击行动,他更是后者的主角。也就是说,决策权在联合指挥机构,具体行动作战指挥权则应在武警指挥员。

  “但是,这种划分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因而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欧阳华说。

  从以往有限的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的经验和教训看,凡是指挥职能划分明确的,指挥关系就顺畅,效能就高,有利于任务的完成;凡是指挥职能划分不明确的,指挥关系就不顺畅,指挥效能自然就较低,对武警部队遂行任务就会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在处置重大恐怖任务中,指挥权的划分目前还不清晰,“谁负责决策,谁负责把握新闻媒体介入程度,谁负责现场控制与疏散无关人员,谁负责组织谈判专家,谁负责收集一手情报,都需要以具体法律的形式明确”。

  “法律在保障行为主体权利的同时,也随之具有约束作用。”欧阳华说话讲究辩证、完整。武警部队属于我国的武装力量,在执行反恐行动中,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授权或者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她举了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开枪,反恐行动中要开枪并不像电影里演的那样拔枪就射,实战中它往往要经过宣传疏导、疏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使用警械、口头警告、鸣枪警告等多个程序后,才有可能开枪,这些都必须有严格规定。

  任务,职权,纪律,法律责任,一样也不能少

  欧阳华他们在其《武警部队反恐立法研究》中,将为反恐怖而专门立的法暂定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反恐怖规定》(简称《反恐怖规定》)。该规定主要有三部分:武警部队反恐怖的基本任务,反恐怖行动的职权,以及武警部队反恐怖行动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她解释说,课题组在讨论中认为,武警部队担负的反恐怖任务基本为四大块,就是反袭击、反爆炸、反劫持、反施毒。《反恐怖规定》就详细地确定了武警部队在执行这四项任务中的职责和分工。

  课题中第二部分是明确规定武警部队在反恐怖行动中的职责和权力。

  首先是职责,它包括防范、打击恐怖犯罪活动,捕歼恐怖分子;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执勤目标、警卫对象的安全;处置恐怖分子制造的袭击事件、爆炸事件、劫持事件、施毒事件。

  其次是权力,它主要包括搜查权,武器、警械使用权,正当防卫权,优先使用交通工具、场地、建筑物权等10项权力。

  课题组同时对违反规定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的行为也进行了专题研究,“如对作战消极、故意伤害无辜民众、不执行命令、工作失职等行为,都应当受到惩戒,我们在课题中也都进行了相应的明文规定。”欧阳华认为,《反恐怖规定》应当是专门规范武警部队反恐怖行为的规则,这一规则应当对武警部队执行反恐怖任务的纪律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最后,欧阳华告诉记者,重视反恐怖立法,已被世界各国军警反恐怖的经验证实。在进行课题研究时,课题组成员都感到,进行武警部队反恐怖立法的主、客观条件已基本具备,制定规范武警部队反恐行动的专门军事规章应提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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