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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示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引发争议
有关专家认为法律上有真空
2005年06月16日 03:11:34

实习生 杨思远 本报记者 万兴亚

  本报北京6月15日电

  6月10日,北京市建委与市工商局就现房与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向社会征求意见。令两个单位始料不及的是,市民的意见多数并非针对合同本身的条文规定,更多的市民提出了地下车位产权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截至6月15日中午11时40分,共有近170条关于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的留言。大约有60%以上的留言是针对地下车库权属问题的。这些留言者大都提出了相同的疑问:地下车位产权到底属于谁?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厘清,买卖合同还能成立吗?

  复杂的车位权属

  “车位是业主已购房产的配套设施,就像绿地等配套设施一样,能卖吗?况且开发商早已将其建设成本计入房价中,而土地使用费更是理所当然在房价中,这不成了拿了业主的东西再卖给业主吗?”在北京市政府官方网页首都之窗上,有的市民直接就合同公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还有人认为,“合同成了开发商强制买卖的挡箭牌”,该市民还写到,“有了这个合同,开发商就会理直气壮地逼业主只能买车位而不能以租用的形式,这是对买房人的不公!应该在全社会告知大家,车位可买可租。”在对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的网页中,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

  早在今年3月14日,著名维权人士王海已经就车位产权问题给消费者发出了忠告。在忠告中,就地下车位的问题,王海提示说,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可办产权可销售,但是无约定的话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已分摊,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该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的话,属于全体业主;如果是改造车位(库),也属于全体业主。

  立法和行政监管存在漏洞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王海表示,目前我国在地下室权属问题上,立法和行政监管都存在问题,从而导致开发商肆无忌惮地侵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北京市欲制定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王海表示,这是“舍本逐末、画蛇添足”。他认为,目前解决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建立有效的行政和司法纠错制度,依法完善权属登记是政府最应该做的。

  专家:地下室产权存在法律真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专家周珂认为,地下室产权问题现在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物权法,只是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前建设部也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涉及到了相当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对地下车位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

  周珂说,现在我国城市地下室的建造依据主要是《人民防空法》,但它不涉及产权问题。他认为,如果地下车位已经包括在购房人的房款中,而其他人对地下车位的产权没有任何投入,从物权法的角度,应当可以认定由购房者拥有。

  周珂认为,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分开是不妥当的,因为不当地使用楼面、楼顶、地下设施,都会对整个楼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到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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