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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追踪
将捐建希望小学定为“杰青”义务
是否影响经济实力较弱的青年参选

2005年07月06日 01:15:25

本报记者 孙晔

  本报7月2日二版刊发的《杰出青年评选能否与其他挂钩》一文,在社会上引起关注。不少读者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发表了他们的看法,并希望本报继续关注和报道此事。“这是件好事!”第十三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获得者,浙江圣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圣雄在得知此事后,向记者发表了他个人的看法。

  在他看来,当选“杰出青年”后,在享受荣誉的同时必须有所付出,理应承担起回报社会的义务。尤其是在广州这样的发达城市,杰出青年来自不同的企业和单位,应该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宣传,动员企业、单位和身边的亲友等筹集善款,为贫困地区多做贡献。

  林圣雄是目前内地向希望工程捐款数额最多的个人之一。自1991年以来,他为希望工程和教育福利事业捐款累计已达4300多万元。

  另一位来自IT领域、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获得者则认为,广州市将捐建希望小学作为杰出青年应尽的义务,其看重杰出青年对社会贡献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不应该作为硬性规定写入评选管理办法,在方式上完全可以更灵活一些。“每届当选的杰出青年,都是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优秀青年代表,但有些当选者本身并没有能力做这些事。比如让一名来自贫苦地区的农村教师捐建希望小学,就有些勉为其难了。”这位年轻的企业界人士认为:“为社会奉献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鼓励企业界的当选者多为公益事业等捐款,而其他获奖者可以有各自不同的奉献方式,比如志愿服务等等。”

  此间有媒体认为,广州市将捐建希望小学定为杰出青年的义务,可能会对企业家等经济实力较强的候选人有利,而影响其他一些没有经济实力的优秀青年参选。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学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市的这一规定,将因果关系颠倒了。“评选杰出青年是对其以前行为的表彰,更应该看重候选人在参选前对社会和公益事业所做的贡献。而这个规定要求当选者在评选后必须捐建希望小学,如何保证评选的纯粹性呢?”“杰出青年并不都是有钱人,要求他们个人或者其周围的社会力量必须尽这个义务是不合适的。实际上,他们在各自领域继续做出贡献,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的回报。即使要求他们当选后回报社会,也应该更多地采取自愿的方式,而不应该作硬性规定。相信大多数当选的杰出青年都会自觉发挥他们的榜样作用,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夏学銮说。

  本报北京7月5日电

  背景

  日前,广州市评选出新的十大杰出青年和十佳青年。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出台了试行的《广州杰出青年评选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每届当选的杰出青年和十佳青年,有义务在广州对口扶贫的地区捐建一所希望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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