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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请您建言
2005年07月11日 04:42:23

本报记者/王亦君 万兴亚

  编者按:《物权法(草案)》今天正式公布,供全体中国公民审读和提出修改意见。这是一部重要的国家基本法律,对于健全我国的商品流通体系、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果,有极其深远的意义。本报为此开辟专版,选择了其中与百姓关系最密切的条款进行解释,期待读者对此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您对《物权
法(草案)》的看法、观点、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fazhi@cyd.net.cn,我们将及时把您的修改意见反馈到立法机关。

  第49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解读 这一条款,进一步确认了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要求,征收、征用单位、个人财产的权力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且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同时要给予合理补偿。

  案例 去年8月11日,浙江省临海市陈永海等11人驾船出海捕蟹,途中接到政府部门电话救援其他船只,为此9人丧生。之后,地方政府以补助金的名义给了家属一些帮助。但他们的家属认为,自己的丈夫是受命于政府去救援的,如今船毁人亡,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与赔偿。

  第58条 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71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草案》在突出私人所有权保护的同时,亦强调了对国家、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并将为今后国有资产立法奠定基础。同时,该条款规范了国企高管收购企业。

  案例 2003年秋天,一条爆炸性新闻在广西某农用运输车总厂传出:总厂所属的近1000万元的房产以及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土地,被下属公司在9个月前以50万元卖给了一家私营房地产公司。该总厂原是一家国有中型一类企业,有正式职工1800多人。该厂曾是当地国企的一面旗帜,但从1995年起一落千丈,1997年成为广西的特困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变更法人,按规定必须有主管政府的批文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记者调查得知,涉及转让的核心文件,居然有三个不同版本。主管的一位负责人竟称,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企业改制和转让”。

  第64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解读 私有财产权除了要有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还应有将《宪法》原则性规定细化的单行法的保护,因为《宪法》没有司法化,法院不能援引《宪法》判案,公民也不能依据《宪法》提起诉讼。而《物权法》正是这样一部能让老百姓拿起来保护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武器。

  案例 某村有一栋已停用多年的村办厂房。2002年5月18日,该村村委会主任李某经村委会会议决定(未召开村民大会),以村委会名义与邻村白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厂房作价2.8万元卖给白某。3个月后,以林某为代表的450户村民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诸法院。

  林某等村民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与白某签订的买卖房屋的行为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违背了村民的共同意愿,属任意处分集体财产的行为,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征得多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的厂房出售,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与白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第68条 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保护私有财产权入宪让人们看到依法保护个人财产的希望。但现实生活中,手拿《宪法》也不能抵制非法拆迁的事也不少见。尽管此次《草案》提及“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是现在的拆迁决定,往往是一纸文件说了算,很难分清合法和非法。而有关“合理补偿”的定义也不清,多少算合理?其价格解释权也很单一,缺乏监督。

  案例 2003年9月19日深夜,北京王姓一家居民被破门而入的五六名男子,采用毛巾堵嘴、蒙住眼睛、捆住手脚等手段,强行抬到院里。随后,他们家被推土机推倒,家里的生活用品全部被埋在瓦砾中。事后,公安机关介入才了解到,王某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达成拆迁协议,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想出了此等拆迁手段。

  第76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住宅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涉足这一我国法律的空白领域,有利于减少相关的纠纷、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据《重庆商报》报道,某小区惟一的休闲绿地被开发商挖掉建商品房。按照小区规划,小区有占地200多平方米的绿化带,小区售房资料上也明确标有这块绿地,许多业主都冲着这块绿地买了房。但2004年底,开发商不与业主打招呼,就悄悄把它挖掉修建新楼。

  第80条 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解读 业主除了对房间有单独的所有权以外,还有共有的部分,这在法律上叫做区分所有权。共有的东西是电梯间、走廊,整个建筑物的顶部、墙面,当时在买房子的时候有一部分钱是花在这上面,因此对这些地方也有部分的所有权。

  案例 从上个月起,家住北京某小区的张女士就没能好好睡过觉,她家楼上新开张了一家川菜馆,每天从晚上六七点钟直到凌晨一两点钟,张女士要忍受无休止的猜拳行令声,已经有两户邻居受不了搬走了。尽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都尽了力,可是问题并没有解决,派出所也说人家是属于合法租房子,他们也管不着。根据《草案》规定,张女士等有可能受到改变用途影响的这些人,可以对改变用途的情形,进行一票否决。

  第94条 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解读 《草案》中对于盖房子的距离也有了规定,盖房子首先得遵守规划,和别的建筑物要保持适当的距离,还要限制高度。如果这房子建起来了离你家特别近,邻居家的噪音影响了你,或者邻居把垃圾倒得离你家很近,此时你有赔偿的请求权。

  案例 王丁振是广东省江门市的一名老师,2004年3月,准备动工盖新房子,一家人都欢天喜地。王丁振怎么也想不到,就在自己准备建房的时候,平时相处和睦的邻居王瑞祥会出面阻止,他的理由是王丁振的新房离自己的家太近,会影响自己家的通风和采光。

  原来,王丁振的新房子准备要盖3层,而王瑞祥家只有两层,两家房子的间距非常狭窄,最窄的地方只有60厘米,因此几十年来两家的生活都不太方便,于是借着王丁振翻新房屋的机会,邻居王瑞祥希望王丁振往后挪一下,和他们家保持120厘米的距离。面对邻居的要求,王丁振只好暂时停工。后经法院调解,王丁振主动往后退让了30多厘米。

  第1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113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解读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1999年5月,在没有与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商量的情况下,家住北京延庆的老张独自与老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房子8万元卖给老李,随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老李将房屋装修后入住。

  2003年,老张的儿子提出,他作为继承人,同父亲一起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父亲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了他作为共有人的利益。他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父亲和老李所签的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老李作为买受人,已经按照协议付了房款,并居住至今,属于善意取得。他并不知道出卖人存在权利瑕疵,为维护正常交易安全,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第117条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解读 《草案》从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这是我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在现实生活中,失主与拾得者之间的关系很微妙,有失主主动支付误工费,也有失主发了悬赏广告却失信而不肯支付酬金。当然,在《草案》中,拾金不昧仍是不变的规则。

  案例 2003年8月,北京宣武区某公司业务员小刘不慎将装有公司增值税发票和两万元存折等物品的公文包丢失,情急之下,他在报纸和电视台发布了寻包启事,称拾包者若能归还皮包,愿付酬金5000元。第二天,拾包者王某从报纸上看到了启事,按小刘留下的地址将包归还,但此时小刘却表示只愿付1000元酬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王某一气之下将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承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将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贵重物品丢失,急于寻回,以刊登悬赏广告的形式发布了承诺,遂判决小刘一次性支付王某酬金人民币5000元。

  第137条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解读 对于我国亿万农民来说,耕地显得尤为重要,在政府征地问题上出现过不少纠纷。《草案》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同时规定在征地的时候,如何给土地承包权人补偿。国家征收土地要把费用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规定赔偿到位后,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何分配补偿款。

  案例 张怀生是河南省安阳市张家洼村的农民,1988年地方上修水库,挖坏了他家承包地的一部分。水库补偿给张怀生一笔钱,可这笔补偿费却被村委会接收了。村委会说用这笔钱来顶承包费,也就是说从1989年以后,他不用再交承包费,张怀生同意了。2000年3月28日,张怀生突然接到现任村支书的通知,让他尽快交纳1996年到1999年的土地承包费4600元,否则收回承包地。由于张怀生不服,他的承包地被村里转包,地里农作物被割,鱼塘里的鱼被打捞,张怀生于是起诉到法院。2001年4月11日,法院终审判决张家洼村村委会赔偿张怀生6.5万元。

  第16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农户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解读 宅基地是指已建有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宅基地也是农村一个特有的物权。对于批下来的宅基地你可以自主地来建造房屋,你的房子可以卖也可以转让,但是这个转让是受限制的,宅基地只能在本村转让给符合可以分配到宅基地条件的人。《草案》只允许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内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人,禁止转让给城镇居民。而目前有些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别墅。如果该条款通过,这种行为将被禁止。

  案例 村民张某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1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张某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李某。张某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本报北京7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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