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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引发争议
专家:地方立法应使城市管理更加合理
2005年07月27日 02:09:32

实习生 殷洁 付鑫鑫

  今年5月28日,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自7月1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违者将被罚款500元。

  这一以立法形式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做法,在电动自行车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在7月19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电动车产业发展高层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
思危、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等专家纷纷表示对电动车发展的支持。会上,珠海市消费者代表蒋清平也提交了《对珠海市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合法、合理性表示异议》的文章。

  有关电动自行车禁与不禁的话题已不新鲜。早在2003年6月25日,福州市政府就颁布了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文件。在福州市政府颁布命令后,以绿源电动车为首的126家企业对福州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全国已有北京、南宁、太原、武汉、温州、福州和珠海等城市先后颁布了电动车“封杀令”或者限制措施。

  今年的“珠海禁电动车”事件影响更为重大。北京、南宁、太原等城市只是通过行政命令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且在2004年以前,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并不明确。在管理混乱的情况下,政府出台的限制政策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而珠海却让禁止电动车上路完全具有了法律的效力,这是城市依法管理的进步。

  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颁布的行政管理条例在实施中却遭遇执行不力的难题。珠海市这项法规也令众多人士心存怀疑:到底这项法规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呢?

  这一质疑的依据来源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中提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非机动车上牌照的种类。

  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地方城市更多灵活执法的空间。据报道,珠海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说:“珠海市的实际交通状况并不具备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条件。现在有些电动自行车车主缺乏法律意识,进入机动车道行使,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时常常车速过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也认为:“珠海当年也是全国第一个禁摩托车的城市,反对的人更多,现在证明当年的立法是有效果的。现在我们立法‘禁车’,同样也是一种探索。”

  但是,绿源机动车公司董事长倪捷认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只有决定非机动车上牌照种类的权力,而不该决定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能不能“上路”。

  于是,城市管理的探索问题转变成为城市到底有没有禁止电动车“上路”权力的问题。

  “问题主要是电动自行车的市场和潜力与国家政府管理和立法不明确造成的”。这是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张长青教授在电动车行业论坛上发表的观点。

  那么,对于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到底有多大?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对记者说,地方对城市管理立法使得城市管理有法可依,必须在国家大法限制的条例中做进一步的规范。但是小法不能违背大法。大法没有禁止电动车上路,小法就不能够禁止,这就是“法无禁止即可执行”的原则。

  与之相反的观点认为,在国家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出台一些城市管理法规,是该城市立法机关的基本权力和职责所在。比如禁放烟花爆竹,国家法律没有禁止,但地方完全可以立法禁止。同样,地方通过立法选择适合自己城市的交通发展政策,不应该受到指责。

  两院院士周干峙认为,国家大法给出了一定空间,让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调整,防止全国城市“一刀切”。而地方拥有了这个权利,同样也不能够在城市管理中“一刀切”。

  周干峙指出,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意见出现分歧是不可避免的。在电动车事件中,无论是厂商联名对政府的诉讼,还是普通市民对政府法令的质疑,都体现了民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

  何祚庥认为,简化管理并不是城市管理的良策,对于交通工具的技术限制才是合理管理的解决之道。所以,国家出台新的电动车技术标准,才能使地方立法进行城市管理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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