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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不容“劫富济贫”
2005年08月04日 01:25:58

刘义昆

  余斌受贿案引起很大争议。新浪网做了一个“您如何看待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的调查,至8月2日下午5时45分,共有36833人参加调查,其中占66.35%的网友认为“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占72.11%的网友认为法庭对余斌的判决“不公平”。

  受贿款济贫,
这在许多网友看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据报道,余斌从不贪图小便宜,一些朋友、同学、同事送给他的一些烟、酒,他也从不带回家,都放在办公室或食堂,用于接待客人。笔者认为,网友们之所以对余斌表示同情,似乎感动于他身上那股劫富济贫的侠义精神。但法不容情,“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地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

  在缺少法制的社会,我们呼唤梁山好汉、罗宾汉这样的绿林好汉,希望他们能痛宰为富不仁者、救人民于水火。但在法治社会,劫富济贫显然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济贫”在这里仍有一个前提:抢来的,或是受贿得到的,是非法的。它的过程已经决定了它的性质,至于它的结果,最终用于何处,可以影响处罚轻重,但不会改变它的性质。对余斌,有人就这样感叹:“他的另类受贿导致了他的另类悲情,尽管出发点是为民的。”

  是的,在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要以法律为底线。个人的劫富济贫不被法律允许,官员的劫富济贫更会导致法治的混乱,人治的出现。“受贿款济贫”,虽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跟现实中的很多官员相比,余斌虽是个好人、好干部,但为了保证法律的纯洁性,他被判刑却又是必然的。

  古人称道的好官员有三大品行,一是正蒙难,即为了正义而忍受屈辱与苦难。二是法授圣,即用好的法制意见帮助国家领导人治理国家。三是化及民,即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去教育感化民众。这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余斌既然超越了法律的底线,未能做到“化及民”,就应该平静地接受法律的惩处,以“正蒙难”。

  其实,余斌的遭遇也给很多官员提了个醒。一些真正为民的官员在办事的过程中,往往仅注重结果,却忽视了过程的合法性。这当然是很危险的。长此以往,余斌遭遇的尴尬难免会再次出现在他们身上。

  好官更要守法,更要懂得保护自己。新浪网上就有网友说,“我见过这样的好官:别人要贿赂他,他说好,你把钱献给某个小学修缮教室、买教学用品、给老师发放拖欠的工资等等,给你自己树名。这样的官才是真正的好官、聪明的官”。

  但在法治社会里,又是什么让一个真正想为老百姓办事的官员,却又拿不出钱来为民办事,而只能通过劫富济贫来实现?也许,这比余斌判不判刑更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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