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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斩断资本控制的“黑手”
―――关于“顾雏军事件”的思考
2005年08月08日 02:57:16

新华社记者 潘清

  董事长顾雏军被刑拘。
“科龙危机”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剧烈的风暴。又一个“资本神话”破灭了。

  在顾雏军之前,人们已经痛心地目睹了许多同样耀眼的“明星”的陨落: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捕的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操纵“亿安股份”股价上涨21.5倍的集团董事局主席罗成,一手制造“德隆系黑洞”的“神秘富翁”唐万新,将健力宝玩弄于股掌之间的“资本巨鳄”张海……

  究竟是什么造就了这样的“明星”?“资本神话”暴露着证券市场什么样的制度缺陷?

  迟来的“风暴”折射制度缺失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许多“资本神话”都有着惊人的相似:买壳,用上市公司的钱不断地重组、并购,构建起一个庞大的资本“帝国”。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已屡见不鲜。统计显示,至2004年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达509亿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在其一份研究报告中说,“分析其制度根源,其根本在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不当控制和支配”。这份报告说,中国的上市公司多系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多数公司的现代企业和治理结构是“形至而实不至”,很多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意志,这种企业控制结构上的“先天不足”为日后控股股东肆意横行埋下了隐患。

  从猴王集团到德隆系,再到顾雏军和格林柯尔,“资本神话”的缔造者将这种“不当控制和支配”发挥到了极致。顾雏军甚至扬言,“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钱不是问题,只要有好的项目我会毫不犹豫买下来”。不知道当时被构建资本“帝国”的梦想冲昏了头脑的顾雏军,有没有意识到他“惟一不缺”的东西,其实并不属于他自己。

  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中国证监会的三令五申,还是经济学家的强烈谴责,在这些疯狂的大股东面前都显得如此苍白无力。“顾雏军事件”的迟迟而来,折射着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中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制度的缺失。

  斩断资本控制“黑手”

  从“顾雏军事件”中不难看出,在上市公司的权力结构中,控股股东占据着极优越的地位。有专家认为,在多数决原则支配下,“股东会中心主义”事实上已演变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不仅仅满足于控股地位的控股股东,始终抱有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最大限度扩张自己领地的冲动。而行为制约机制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成为控股股东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牺牲公众股东利益,从而频频伸出“黑手”的制度诱因。

  针对频发的滥用控制权案例,北京大学法学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研究”课题组专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对于控股股东截留、挪用等故意侵犯从属公司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该界定为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从属公司有权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起诉控股股东,要求其返还财产或承担损害赔偿,并就特定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组织的刑事责任。

  对于控股股东利用隐形化的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应借鉴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即控制企业如果事实上对从属公司实施了不利影响,必须负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在追究控股股东刑事责任方面,可以考虑用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或者修改相关新增罪名。

  另外,对于大股东为了某种宣称为合法的目的而决定公司的重要行动,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边际”案例,我国《公司法》应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允许少数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无效。

  据新华社上海8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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