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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
―――杜宝良案给执法观的转向带来了什么
2005年08月09日 03:03:24

实习生 蔡小玲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如果交管部门早一
天推出违法邮寄告知服务,我也就不会在同一地点超速4次了。”在北京某媒体工作的关小姐如此评价北京市交管局和北京邮政联手推出的《公安交通管理信息通知书》。

  从8月1日起,北京邮政和北京市交管局联手推出的新服务包括非现场执法告知、车辆报废告知和12分通知3类,均按平信交寄,费用由北京市交管局来负担。这样,北京成为继江苏之后第二个推出此项服务的省(市)。据了解,北京市每月通过电子警察纠正的交通违章高达40万起,但很多车主对自己是否违章缺乏了解,常常在同一地点违法多次,最典型的就是外来务工人员杜宝良拿到的万元罚单。

  杜宝良的一张万元罚单

  今年5月23日,安徽省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自己驾车运货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北京市交管局的“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由此产生1.05万元罚款。此事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6月10日,在北京市政法系统召开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就“杜宝良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何整改一事,询问了与会的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虽然表示相关部门在日常的执法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是就记者提到的违章告知等问题没有进一步说明。

  此后第二天,6月11日,杜宝良将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西单交通队行政处罚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交纳的罚款。

  6月18日,西城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对于杜宝良的上诉,北京某媒体发表评论指出,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归根结底,都源自政府部门的一份责任感,正是出于对这份责任感的期盼,杜宝良才求助于法律。

  “杜宝良案”的戏剧性结尾

  6月22日上午,北京市交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关于杜宝良案,将尊重法院判决。就在同一天,江苏省公安厅出台了《江苏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十项措施》。新推出的“十项服务措施”的第一项就是建立执法告知制度,这在全国是首次。“电子警察”记录也要及时告知对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时公告。未告知的,其后对同一种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处罚。江苏省的这项规定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认同和赞赏,这也为全国处理此类事件做了很好的表率和示范。

  但是,对江苏的做法,北京并没有“引进”的意思。7月6日,北京市交管局散发新闻通稿,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强调,交警非现场执法符合法律,将进一步推广。

  但事情很快峰回路转。7月14日,北京市交管局负责人宣布,将出台8项措施来规范执法行为,其中3项直接涉及非现场执法:第一项就是完善、规范执法告知制度,对非现场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增加邮寄书面告知书和在街头免费信息亭发布这两种告知方式;另两项是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以及规范移动违法监测设备的使用等等。

  更让媒体和社会各界惊讶的是,就在这种情况下,杜宝良向西城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他的理由是:“我确实违章了,但交管局也有不对的地方,现在他们纠正了,我觉得合情合理,我能接受,所以我撤诉了。”

  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这条路有多长

  杜宝良案至此也算是尘埃落定,但围绕这件事本身的争议和引发的思考远未结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杜宝良案的最大意义,不在于他是否违章,而在于人们通过这一事件意识到,人们拥有合法的对权力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利。他说,我国的传统观念是重权力、轻权利,而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权利为本。从权力本位的执法观转向权利本位的执法观,就是要摆正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执法者应当以平等的姿态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公民,营造一种以尊重权利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内涵的执法氛围。他认为,杜宝良用自己的努力,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部分地改变了一个执法惯性,这就是杜宝良案带给我们的财富。

  杜宝良案的代理人、北京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说:“这件事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我们从对这件事的质疑,到决定上诉以及社会对此的关注,说明了人民群众对实现法治社会的愿望。”他说:“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西单队此前所作出的邮寄罚单的决定和纠正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就在今天,记者了解到,从8月20日起,北京市交管局开始寄出交通违法记录告知书,第一批被寄出的通知书将会达80万份。此外还出台了在车管所、车管分所、交通大(支)队办证窗口和交管局的官方网站上接受驾驶员对个人住址、电话等信息的更改的一系列措施。可以预期的是,有了这些措施做保障,万元罚单现象,在北京,可能再也不会出现了。

  本报北京8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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