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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选公务员状告湖南国税局
“乙肝歧视”一审败诉

2005年08月11日 02:56:39

黄佐 本报记者 洪克非

  8月8日下午,落选公务员的湖南省娄底市考生邓华(化名)状告湖南省国税局一案一审被判败诉。法院认为,湖南省国税局委托的医院对考生增加乙肝“两对半”和DNA检查,是我国目前为了排除乙肝而普遍采用的医学检测手段,符合目前医学标准。

  据悉,这是今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下简称《通用标准》)以来的“乙肝歧视”全国第一案。

  2004年11月,邓华报名参加了2005年湖南省国家税务系统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后,其综合成绩64.28分,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名。但在2005年3月21日,湖南省国税局组织考生到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邓华因体检结论为“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被湖南省国税局取消了录取资格。

  邓华认为自己符合国家体检标准,湖南省国税局强制进行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体检项目,这种做法属于“乙肝歧视”。国家《通用标准》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他说,3月30日,他到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做了肝功能化验,结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结论与此前体检结果不一致。据此,他请求国税局按国家标准将其录用到相关职位。

  湖南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称,招考时是严格按照《通用标准》实施体检的,是在录用机关指定的某县综合性医院进行了体检。医院方根据体检情况做出的初步体检结论为乙肝患者。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该局提议考生进行复检,在复检过程中,医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增加了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并将复检考生的血样送往长沙市某传染病医院。两家医院复检结果均为乙型肝炎。体检医院根据检验结果作出体检结论:“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型病毒DNA阳性,不合格”。据此,他认为省国税局对考生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乙肝歧视”一说。

  而原告认为,湖南省国税局没有严格执行今年1月20日出台的《通用标准》第7条规定。“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发放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根本不含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DNA等检测标准。”原告代理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原告3月30日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的肝功能化验,结论为“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病历。但因该证据系原告私人前往医院检查所获,法院未予采信。

  记者注意到,审判庭里有四五十名旁听者,其中大部分是来自全国各地、支持“战友”邓华的“肝胆相照”网站的网友。

  当天下午3时40分许,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湖南省国税局委托的医院对考生增加乙肝“两对半”和DNA检查,是我国目前为了排除乙肝而普遍采用的医学检测手段,符合目前医学标准,并无不当,也没有超出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范围,整个录用过程没有体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一审确认被告省国税局在2005年公务员录用中对原告实施的体检行为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律师称,他已征询过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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