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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民到底是不是警察
2005年08月25日 02:54:38

潘多拉

  震惊全国的“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一案,目前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吸引了众多媒体前往采访,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正式向媒体纠正:“刘利民根本不是警察。”他说,刘2002年9月从部队转业至公安机关,但是“没有授过衔”。

  一句“刘利民根本不是警察”,无异于平地一
声惊雷,大有将此前人们对这起案件的认识全盘推翻之势。假如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所言不虚,纠集人马将北京警察李忠义打死的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刘利民“根本不是警察”,那么媒体上所有关于“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的称谓和定性都是不实之辞,都涉嫌严重损害了太原市公安局和所有太原警察的形象,包括山西省和太原市的一些媒体在内,全国数百家媒体都可能成为被告。

  其实,刘利民从部队转业至公安机关,尽管没有被授予警衔,但他一直像一个被授予了警衔的警察那样,从事着一个警察的职务工作,媒体称他为“警察“又有什么不对的呢?值得公安局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出面,言之凿凿地特别强调其“根本不是警察”吗?不少人都记得,就是太原市公安局的这个新闻发言人,三个月前曾向媒体介绍说,刘利民是一个好警察,“是个人修养不够和一时的激情犯罪导致了好警察打死另一个好警察的悲剧。”刘利民的同事也介绍说,“刘利民工作干得不错,是个很利索、业务素质相当好的年轻人。他也是好警察。”那么现在,这个被领导和同事视为“好警察”,自己在法庭上也对自己的警察身份供认不讳的人,怎么突然就被断言为“根本不是警察”呢?

  按照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给人民警察授予警衔是一个过程,公安机关中并非所有符合警察任职条件的人员,都在《警衔条例》实施第二天就被授予了警衔。这是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在公安机关里的一些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办事人员、“条子干部”、“关系干部”,一般不会被认可授衔,因此不能穿着警服,佩戴警号,持有警具,不能驾驶警车,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否则就是“假警察”。刘利民既然是个“工作干得不错”、“业务素质相当好”的“好警察”,他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些。但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刘利民犯下如此罪大恶极的人命案,所在的公安机关都无法推卸其应有的管理责任。

  正如《凤凰卫视》那句著名的广告词说的那样,“国际时事错综复杂,许多看来不相关的事,其实都是有联系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许多事物之间都存在着普遍联系。在有些时候,一个人越是否认自己与某人某事之间的关系,往往越是强化了这种关系。在刘利民一案刚刚开审的时候,太原警方宣布“刘利民根本不是警察”,并不能成功地证明刘利民与警方毫无关系,不能帮助警方与刘利民划清界限。太原警方眼下要做的事情很多,但至少宣布“刘利民根本不是警察”绝非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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