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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副主席: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2005年08月29日 00:57:54

本报记者 郭永刚 董伟

  “对于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建议在《证券法》修订中充分体现出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桂敏杰所指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是,证监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推出的关联交易中大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探索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推动建
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救助等等。

  桂敏杰说,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始终贯穿着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不管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在不断丰富和加强这方面的内容,推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创新”。

  据介绍,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我国证券法已经在7方面做了制度安排,从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当事人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等作了界定,建立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决策机制,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著名经济学家成思危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尽管《证券法》中规定,由于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可以索赔,上市公司的董事也要负连带责任,最高法院对此也有司法解释,但这方面的案例并不多。

  还有学者提出,除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外,还应当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用于证券市场发生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补偿和救济;应当建立证券市场保险制度,在公司及有关人员发生欺诈行为使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等。

  桂敏杰说,中国证监会正在探索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一定范围内对由于证券公司破产等问题造成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补偿,但这种一定范围的补偿不包括基于投资者自己判断失误造成的投资损失。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研究员日前与人联合撰文指出,许多国家的赔偿机制都把一些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损失明确排除在外。例如,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招致的损失,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损失等;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则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这些除外性规定值得我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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