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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经济学”中的民营消防队
2005年09月08日 02:53:27

杨涛

  新华网9月6日报道,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子村农民修文国的家近日突起大火,危急时刻村民们数次求救,但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因该村没有交防火费拒绝出火警。众村民眼睁睁地看着修文国的房子在大火中付之一炬。

  消防队是民营的,而尖子村没有交防火费,并且,消防队也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陷入了困境,
人们可以从道义上谴责消防队的作为,但从法律上与经济上,他们并不负责任。纠缠于本次失火事件已经没有意义,应该从体制上对民营消防队进行反思。

  这让我想起英国几个世纪前的那些灯塔。早期英国灯塔的建造与管理是由私人提供的,他们根据船只的大小与航运次数收费。但很快就发现有人享受服务而逃避交费,一些人干脆就以熟悉海路拒绝交费。私人灯塔慢慢就关闭了,于是,只能由政府出面来经营灯塔。早期的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灯塔这一类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只能由政府来建造,任何私人的建造都可能失败。

  消防与灯塔一样,同样属于公共物品,尽管两者具有不同的特性。火灾是一种概然性事件,没有发生时,就有人不愿意交费,但火灾一旦发生,损害的可能就不只是起火的那一家人,而是千家万户。因此,这一事业必须要有人经营,而私人经营必然受到“灯塔原理”的困扰,由此现在各地普遍都由政府来经营。

  在西方国家,诸如政府经营灯塔一类的公共物品,经常遇到效率低下的问题。早在明朝时期,就有学者提出“官船最破”的说法。经济学家科斯专程到英国考察了灯塔制度的演变后,认为:私人灯塔制度并不是本身效率不高,而是政府对相关的制度提供工作没有做好。政府可以鼓励私人灯塔经营者进行竞争,避免他们由于垄断而获得暴利。同时,通过产权界定赋予他们收费而获取利润的权利,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此后,西方国家也开始对通讯、交通等公共物品市场化,取得了相当成效。

  在我看来,农村的消防,作为一种社会服务物品,必不可少,但其同样面临政府服务成本过大与效率低下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当前的经济与国情下,政府还无法做到在所有农村提供消防服务。那么,允许消防队民营当然是合理的。而且,按照科斯理论,民营消防队可能效率更高,但是它同样面临有人不想交费而想“搭便车”的问题。如何让民营消防队发挥高效率,而又能生存下来,政府的责任便显得相当重要。一方面,政府要允许其收费,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核定其收费的标准,并规范其从业行为。

  尖子村的这把火,如果能烧出民营消防体制的改革,让农村消防这一公共物品健全起来,倒把坏事变成好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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