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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剥夺村民被选举权
2005年09月10日 03:11:51

杨涛

  据《法制日报》报道:陕西省西安市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前启动,规定6种人不得获推选提名:受过法律制裁,现实表现差的;参加邪教组织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的;欺压群众、横行乡里、参加黑恶势力的;法制观念淡薄,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体弱多病,不能正常
工作的。

  我不知道这些规定是谁制定的,是西安地方人大还是地方政府或者是政府下属的民政部门。但陕西省人大在1999年9月8日通过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没有这些规定。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是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因此,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外,任何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获推选提名”是村民的被选举权,是村民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所谓村民受过法律制裁,现实表现差的;欺压群众、横行乡里、参加黑恶势力的等等,只要他们年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当然有权享有“获推选提名”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

  而且,《立法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只能由法律规定。那么无论是西安地方人大还是地方政府或者是政府下属的民政部门,都无权制定法规与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来剥夺村民“获推选提名”的被选举权。

  也许,“受过法律制裁,现实表现差的;欺压群众、横行乡里、参加黑恶势力的村民”,素质的确要差一些,他们当选村干部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但是,地方政府公然违背法律制定限制村民的政治权利,对法治的破坏和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其次,我还担心,这么一个限制村民政治权利的规定,弹性极大。举个例子来说,什么叫“受过法律制裁”,是一般违法制裁还是犯罪,交通违章受罚款也属受违法制裁;“现实表现差的”就更没有谱了,很有可能还是乡镇干部说了算。到头来,这些规定很有可能为一些地方乡镇干部所用,排斥那些敢于为村民说话的人。最后,我想我们还是要相信绝大多数村民的鉴别能力。对于那些素质差以及不能维护他们权利的人,不会轻易让他们当选为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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