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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点评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
2005年09月15日 00:41:11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程刚)中消协和重庆市消委会今天联合在京通报“2005年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这是中消协首次挑战农资经营中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消费者协会针对5种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这包括:强制购买种子的农民在15天内或一定期限内做发芽试验,显失
公平,于法无据;“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厂家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加重了农民的举证责任;厂家赔偿最多不超过种子价款的规定限制了农民的索赔权;“本品种一经售出,不负任何责任”等类似规定,单方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一些农机生产厂家违反国家三包规定,逃避应尽的法定义务。

  点评指出,以上这五种情形均为不平等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9亿农民是我国消费市场上数量最庞大的消费群。中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的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水平较低,信息闭塞,农业科技知识掌握的不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较弱。而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如果遇到伪劣农资又不及时维权,往往会给农民造成“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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