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参加宁武“7?2”矿难抢险的忻州矿山救护队6名人员。将近14小时的庭审时间,让旁听人员始料不及!
从早上8时30分开始,公诉人、法官以及律师都全力以赴,就连吃饭时间也是十分节约,而且被告也不敢松劲。在庭审到16时50分时,被告人徐伟明高声向审判长报告:“能不能小便,尿憋得不行了!”这时,审判长宣布休庭五分钟,有近一半人走出去解手。直到晚上22时50分,法庭才宣布休庭。
公诉人指控―――在宁武“7?2”矿难遇难者瞒报事件中,原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徐伟明犯有受贿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原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党支部书记王虎增、原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邵二宽犯有受贿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救护队员郭二虎、李天才、庄志刚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请法院依法判处。
据悉,执法机关已对涉案的373200元赃款及非法所得全部追缴。
绞尽脑汁“瞒天过海”替矿方“分忧”
据公诉人指控:2005年7月2日14时20分,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原接替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原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徐伟明接到报警后,安排队员分四批先后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抢险。
当晚8时许搜救工作结束,徐伟明在明知井下已发现30具遇难矿工尸体的情况下,在“抢险救灾指挥部”隔壁房间,与宁武县煤炭管理局原局长亢存焕(另案处理)、原总工程师连玉明(另案处理)协商,并得到被告人邵二宽、王虎增、宁武县委原副书记李天恩(另案处理)、宁武县政府原副县长李德生(另案处理)等人默认,商定将已发现的30名死亡人数瞒报成19名。之后,被告人徐伟明向省、市、县领导汇报本次事故死亡矿工人数为19名。
2005年7月3日凌晨,徐伟明在得知井下尸体丢失了15具、已被外界所知的情况下,为掩盖死亡人数,率领郭二虎、李天才、庄志刚等共12名救护队员下井共同将井下七具死难矿工的尸体掩埋。
2005年7月3日下午,徐伟明为了使运出井口的尸体数与所瞒报的19具相吻合,便率领郭二虎、李天才、庄志刚以及另外15名救护队员再次下井,在其指使下除一具本地死难者的尸体未动外,共同将6具外地遇难民工的尸体以每两具为一组,头脚相对用彩条塑编篷布包裹成一包,并用铁丝捆住,冒充三具尸体抬出井口。
2005年7月3日晚,矿方人员吴奕标怕井下掩埋的尸体被调查组人员发现,欲偷运离矿,便打电话给徐伟明请求帮助指认埋尸地点。徐伟明便指使李天才、郭二虎、庄志刚连夜赶到贾家堡技改煤矿,下井指认了尸体掩埋地点,帮助承包方转移并进一步毁灭尸体。
2005年7月4日早午8时,徐伟明、邵二宽召集全体救护队员开会,统一死亡人数为19人,安排队员对外不要乱讲。
2005年7月7日,徐伟明形成了死亡19名矿工的《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原接替井“7?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抢险报告》,并由邵二宽加盖公章后正式上报。
2005年7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伟明、邵二宽再次召集全体救护队员开会,在黑板上把所谓的19具尸体的位置标明,并让大家记住,继续隐瞒事故真相。
巧立名目索贿 瓜分赃款“当仁不让”
据指控,2005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徐伟明在贾家堡技改煤矿办公室,找到帮助爆炸井承包方处理事故的浙江人吴奕标(另案处理)索要了175200元。
他将此钱拿回救护队后,除支付赶来救援的原平矿山救护队22000元外,剩余153200元全部由参与搜救工作的人员私分。
2005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虎增以7月2日下午抢险时救助了两名受伤矿工为由,向矿方吴奕标索要35000元,自己分得6000元,分别给庄志刚、赵贵平、郭栓栓各4000元。剩余17000元分给三名救护队员。
2005年7月5日上午,徐伟明以加班帮助指认埋尸地为由,再次从吴奕标处索要了41000元,然后分给李天才、郭二虎、庄志刚各5000元,自己侵吞26000元。
7月7日下午,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撤离贾家堡煤矿,徐伟明、王增虎、邵二宽等与宁武县阳方口镇人大主席闫云祥一起核算出所谓的“救护补助”款114000元,然后由闫云祥与被告人王虎增一同找到吴奕标,闫云祥介绍认识并向吴表达了多付被告人徐伟明、王虎增、邵二宽每人1万元的意思。后王虎增与侯高传(矿方人员)一起回到宁武县城拿到了144000元。徐伟明分得赃款17000元,被告人王虎增、邵二宽各分得15000元,被告人庄志刚分得赃款5000元,被告人郭二虎、李天才各分得赃款4000元。另外84000元由其余22名救护队员私分。
被告称拿到的钱是救护补助
在被告席上,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救护队员郭二虎、李天才、庄志刚三人一再表明自己是受苦人,矿山救护大队实行军事化管理,没有掩埋尸体这项职责,领导让埋就埋,让指认就指认,一切服从命令听指挥,拿到的钱都是应得的救护补助。
徐伟明当庭有关陈述:毁灭证据指控无异议,对指控的受贿数额有异议。
他说,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是大队长负总责,自己分管全队的技术业务。抢险报告是自己起草的,但以19人上报的主意不是我提出的。但我按领导旨意做了,帮助隐瞒毁灭证据事实存在。报告是邵二宽盖的公章。
他承认,下矿井掩埋7具尸体是自己与亢存焕的临时动意。以前不存在救护收费,后煤炭市场好转后,收抢险费就成了他们与矿方共同的惯例。特别是,后来上级有过允许对未与救护队签订协议的矿方抢险时收费的规定。他认为,首次收的175000元与隐瞒尸体没有关系,是正常的救护补助。后来要的,也是加班补助和救护队与矿方的整体抢险的最终结算费用。
瞒报动机主要是为保煤管局长亢存焕―――如果报国务院30人,亢就得坐禁闭;少报,顶多是撤职。再说,对宁武煤炭经济损失太大。瞒报时我请示过王虎增,但他未说同意,也未说不同意。
王虎增当庭有关陈述:我是救护队党支部书记,管党务,对业务没权管。(此次抢险中)我先后得到28000元。后来矿方给的35000元是矿长让我去取的,不是我要下的。多给我们救护队三个领导一人1万元是阳方口镇人大主席提议的。
邵二宽当庭有关陈述:公诉人指控不是事实。我不是事故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也未召集我开过会。7月2日晚王虎增书记告诉我死了30人,徐伟明告诉我的是他们在排查后定下的19人。我是在接到起诉书才知道真正的数字。
对抢险报告我盖公章时未看过,后来看过,也未产生疑问,因为我相信我的下属。(此次抢险)我先后四次拿到1.8万元。徐伟明绝对未给我们讲过给救护大队要下5万元。
在回答公诉人提问矿山救护大队职责是什么时,邵二宽很流利的回答: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