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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取缔自行车是滥权行为
2005年10月14日 00:04:37

姜凌云

  沈阳理工大学清理校园内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取而代之的是学校在校内开通的电瓶车,初定每次收费5角。(10月12日《华商晨报》)

  之所以取缔自行车等车辆,校方的理由是有碍校园观瞻、存在安全隐患、自行车作用弱化以及步行有利身心健康等。笔者以为上述理由无一经得起推敲。校园美并不拒绝自行车等
物件,只要管理得当、摆放有序,自行车无损于校园观瞻。凡是交通工具都存在着交通隐患,相比于电瓶车、轿车,自行车的安全隐患很小。最后一个理由更显得荒唐可笑了!步行有益健康,骑自行车又何尝不是呢?

  让我们再来看看学校的举措吧:开通几辆电瓶车,每次暂定收费5角。校方看似为学生考虑得比较周全,收费也不贵。但问题是几辆电瓶车能代替几千辆自行车吗,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们的个体需求吗?另一问题是,既然学校取缔了自行车并让学生无端蒙受了低价处理自行车的损失,而电瓶车作为校方照顾学生需要的公益设施为何要收费而不是免费呢?

  更重要的问题是,骑不骑车是个人自由,是学生的权利,学校有什么权力动辄取缔、清理呢?

  在校方的通告以及相关文件中,我们看到校方的措词包括“取缔”、“清理”等词汇。众所周知,“取缔”、“清理”是行政执法部门的常用词汇,其着眼对象是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学生骑自行车违法吗?然而,学校却像执法部门处理违法行为一样处理学生的自行车。

  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大学生不能骑自行车,也没有任何法规授权学校可以取缔和清理学生的自行车。很显然,校方取缔学生的自行车是一种滥权行为。

  取缔自行车是一件小事,但从这件小事背后却不难发现长期存在于校园中的种种失范现象:学校的权力无限扩张,而学生的权利却往往被压制。学校可规定学生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不管该规定合不合理、违不违法,学生就算颇有微词也必须遵从,学生不能对学校的决议有任何的话语权。双方的责权利严重失衡,因为双方从来就不在一个平等的对话体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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