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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规要“理”出租车行业旧事
立法造成损失 为什么要百姓埋单
2005年10月18日 03:19:17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家住贵阳市的刘先生
两年前花43万多元购得的出租车,至今离赚回本钱还遥遥无期。而按照当地最新规定,他的经营权再过4年到期后将不会自然接续,而是由政府收回拍卖。果如此,他的这笔投资将彻底失败,面临严重亏本。

  导致刘先生亏本“预期”的是10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地方法规,该条例将对贵州省内的公共客运交通的特许经营权进行管理和规范。

  为此,9月27日,贵阳市的几名出租车业主不远千里来到北京,向江平等几位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介绍了这个法规给他们“制造”的窘境―――这一条例将直接造成他们之前的投入不能全部收回;同时也向专家们提出了疑问―――为什么政府出台的新规不能实行“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照顾他们的既得利益?由此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要由他们这些守法的老百姓埋单?

  《条例》规定和车主要求差多远

  今年48岁的刘先生,两年前刚花43万多元从他人手上购得了现在的出租车。这43万元包括买下旧车花了18万元,更换新车花了12万,出租车牌照有偿使用费交了13.2万元。他说,这个车每个月给他带来的收入是6000元,一个经营周期下来,投入倒是能回收,但是他每年还有6000多元的各种税费要缴纳。总算下来,他的这笔投资是亏损的,失败的。

  刘先生说,他的投资还不是最大的。

  同是出租车业主的汤先生的女儿告诉记者,他父亲一次性投入就达62万元。汤先生的进入费(指买旧车)是30万元。

  据介绍,与邻近贵州省的重庆、成都、昆明、南宁、长沙等城市相比,贵阳市出租车经营成本明显偏高。贵阳市是全国较早实行拍卖经营权的城市之一,价格也由首轮的几万元而发展至2000年的40多万元,创下了全国出租车经营权的天价。除了经营权的因素,诸如强制轮休、强制报废车辆、指定车型、定期保养、指定配件等也实实在在地增加着贵阳出租车的经营成本。

  一个为很多人接受的分析是,贵阳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投资渠道单一,就业率不高。出租车行业又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行业,投资风险较小,其投资规模对文化层次、就业技能等要求不高,所以反而容易成为“抢手”的投资项目。因此,刘先生等人先后不惜血本涉足这一行业。

  刘先生介绍,很多经营者都是用房屋、出租车经营权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和借款,购得现在的经营权,最少的也有15万元,高的有50万元,平均20万元左右,在为期7年的经营期内,经营者很难赚回投资。

  刘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一份经营者们委托贵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及出租车经营权益相关报告显示,一辆出租车一个月营业额必须跑到16224元,每天跑到624元,才能保住每户(两个司机,1个业主)1500元基本生活费。这是自然取得经营权的老车主,像刘先生这样在市场上购买的车主,经营权到期时如果没有续得一个轮次的经营权,绝对会面临亏本。

  刘先生告诉记者,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规定,贵阳市出租车经营者在经营权到期后,将有偿延长其经营权一轮7年,下调经营权使用费,改为每年1.5万元,但是延长7年年限仍短。刘先生说,他们业主希望,将一轮7年的经营权提高到20年,但是《条例》并没有为他们打开这个缺口,因而他们才选择了继续努力,希望有关部门能正视《条例》规定的不足及他们的损失。

  刘先生介绍,此前政府虽然也曾规定了经营权的使用年限,但是因为频繁更换车型,每更换一次,经营权自然顺延一轮7年,因而出租车的经营权年限一直没有真正影响到出租车业主的生意,但是这次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到期回收经营权,就将刘先生等彻底置于“亏本”预期。

  《条例》出台的前前后后

  记者注意到,这部今年7月30日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条例》第一条就对制定的目的作出了明确说明: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贵阳市出租车行业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出租车经营者是以行政审批的方式进入的。1992年,贵阳市政府开始实行出租汽车有偿出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1999年6月,贵阳市人大出台了《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2003年8月贵州省政府也出台了69号令《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转让和转让办法》,明确规定了出租汽车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原则。

  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今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方式实行特许。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并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出让期限届满经营权即终止。对广大经营户反映的优先权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权出让期满3个月前,对期满后是否继续经营向当地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条例》规定经营权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条例》增加附则一章,指出在该法规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出让期到期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偿顺延一轮。

  《条例》出台后,部分出租汽车经营者仍然认为《条例》规定的有偿延长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年限一轮,年限短,经营者不能收回投资并得到合理回报。

  立法成本该谁负担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说,出租车经营权是一项公共资源,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特许经营,给予限制是肯定的。针对已经出台的《条例》,他认为,为切实保障利益相对人―――贵阳市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贵阳市在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时,充分考虑作为低收入阶层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出租车经营者的实际情况(与周边城市比较,贵阳市出租车经营处于期限短,费用高的现状)和实际损失,采取延长经营期限和降低出租车经营费用的办法,对广大的出租车经营者予以补偿。可机动灵活地采用“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的原则方法,对原有的出租车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从而达到一个平稳过渡的最佳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薛小建认为,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公共资源,或者说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拍卖,这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市场化机制。她说,现有的出租车经营者过去是通过许可审批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现在出台条例,改变取得方式,或者是强制换车,这些都涉及变更许可经营权合同。她说,对于贵阳市出租车经营者来说,条例的出台,毕竟是一个转变,要改革可以,但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老的用老办法、新的用新办法”处理可能更好一点。对老出租车经营者来说,政府应该有个测算,使老的经营者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此后新的经营者再适用新的测算办法。

  薛小建说,任何法律在立法过程中都要充分考虑到价值取向的问题。相比较而言,出租车经营者是低收入阶层,出租车经营毕竟是公共交通问题,要使广大的出租车经营者有一个好的生存环境,使他们的投入能够收回,并且能够有收益,这就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

  薛小建还说,我国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对非公有经济方面就有一个很大的变化,过去对非公有经济是引导、监督和管理,而现在是鼓励和支持,从这个价值取向来说,贵州省在制定《条例》时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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