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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能借“见义勇为”回避责任
2005年10月20日 02:12:50

邓清波

  22岁的魏峰家住武汉市武昌区杨园铁机村。最近,他遭人抢劫并被打伤,父亲魏洪彪又是心疼,又是气愤,与几个亲朋决心为民除害,带领一家人在街头寻找3天,终于发现三名劫匪并将他们抓住,交送公安机关。民警对他们见义勇为的壮举表示慰问。(《珠江晚报》10月17日)

  显然,警方对于魏家的做法是表示肯定
的,认为这是“见义勇为”。可事实上,警方的这一做法并不恰当,警方本不应该鼓励公民如此“见义勇为”。

  作为一个公民,魏峰遭遇抢劫并被打伤,其父魏洪彪等人首先没有去报警,而是自行去抓捕劫匪,这其实是很危险的举动,假如抓错了人或者在抓捕的过程中发生了别的意外,会使事情变得更加麻烦。打击违法犯罪,抓捕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警方的法定职责。遭遇歹徒行凶抢劫,魏家人更应该首先去报警,要求警方为自己破案,惩治罪犯挽回损失。

  警方其实应该就此反思:为什么有些公民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没有立即报警,而选择了自己去冒险抓捕?这是不是出于对警方的不信任?是不是由于警方有些工作做得不够好?

  从现实上来讲,作为普通公民,通常既没有警方那样的警务保障,也不具有警察一样的执法权力,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方面,力量和能力要比警察小得多。更多的时候,公民应该是受警方保护的对象,而不应该把警方闲置一边,自己去与犯罪分子面对面地搏斗。警方,是一个公权执行机关,更应该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地加大打击违反犯罪的力度,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以鼓励“见义勇为”为名,把公民往“与犯罪分子搏斗”的一线上推,置公民于危险的境地,让公民来分担本应由警方自己承担的风险。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本是一种道德上的行为,更多地体现出来的是道德价值。而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固然需要道德力量的声援,但首先还是要依靠法制,作为执法机关的警方,不应该模糊这一界限。在一个推行依法治国的社会里,法制应该不断地得到完善,如果法制足够完善,执法足够严格、公正、透明,那么,违法犯罪现象就能够得到有效的遏止,在许多地方也就不需要公民冒着巨大风险去“见义勇为”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制越完善,执法越到位,需要公民“见义勇为”的地方就越少,公民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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