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11月2日电(记者林洁)“庭上见法官,有理讲不完”,当事人常常感觉不能在短暂的开庭或听证时间内全面陈述,希望面见法官反映情况、陈述意见或提出请求,而法官又不能违反审判纪律私自会见当事人。这种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将有望在广东解决。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
台《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到广东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将不仅仅能在庭审中看到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只要符合《规定》中的4种情况,当事人都有权申请约见案件的承办法官。
符合约见的这4种情况是: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庭审后、审判前,发现可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的;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审判、执行人员都有一个完善的程序,见面的时间、地点不能由双方私自决定,有效避免了私自约见法官可能出现的贿赂等行为。另外,该《暂行规定》还设置了3条监督渠道:一是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规定》实施,接受当事人投诉;二是立案庭与各审判庭、执行局之间相互监督;三是决定不接受约见要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避免合议庭内部操作,增强透明度。
“《规定》为规范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建立起正常的沟通渠道。”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往法院提倡“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但在实际操作中是有一定困难的。《规定》的出台,可更加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审判、执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