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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听起来恍若隔世
2005年11月08日 00:54:50

盛大林

  这两天,一个“古老”的名词接连闯入我的视野,让我有恍若隔世之感。

  11月6日,郑州电视台报道:该市一家销售日本报废汽车轮胎的商店被查处,工商部门查处的理由是该店“投机倒把”。

  11月7日,全国各大媒体刊载新华社报道:北京市一家叫卖月球土地的公司―――“月球大使馆”被朝阳区工商机关暂
扣经营执照,查处的理由也是“涉嫌投机倒把”。

  像我这样上了点年纪的人,对“投机倒把”都耳熟能详,但似乎有好多年都没有听到这四个字了。在我的印象中,那是计划经济的东西,早该成为文物了。怎么现在又跳出来了呢?

  我赶紧上网查阅。原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1990年8月7日,国务院又出台了一个《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个至今没有还在施行的《条例》,列举了11种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获得非法利润的;等等。

  上述种种被禁止的行为,要么已经变成合法的,要么已经失去了靶子,要么已有专门的法律,比如《矿产资源法》、《烟草专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来约束。

  就文首的两起事件来说,也都能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那些日本进口的废旧轮胎,肯定是走私的,而且质量应该也不合格,何苦要扯到“投机倒把”上面去呢?所谓“月球大使馆”更是欺人之谈,因为中国的探月计划才刚刚起步,人类开发月球也还只是一个梦想,至少到目前为止,到月球上居住或生活还只能是一个未知数。在“主体”未知的情况下,怎么能开展经营活动呢?商家如此忽悠,不是明显的“欺诈”吗?再仔细对照上述规定,也依然对不上号。真不知,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依据的是什么。

  在中国经济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转型期,出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但时至今日,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完善。市场经济就是要讲机遇的,“投机”并不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所禁止,我国的新《刑法》也早已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

  据统计,我国现有4800多部行政法规。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过时。实际上,近年的“两会”上已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取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既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制依托,我们为什么不能像废止《收容遣送条例》那样,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过时的行政法规也一笔勾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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