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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办学校第一税案”二审开庭
焦点:民办学校该不该纳税
2005年11月17日 03:45:47

吴木銮 本报记者 陈强

  福建省平潭县私立岚华中学与当地国税局因征收税款引发的“福建民办学校第一税案”,今天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岚华中学创办于1996年,是福建省第一批民办学校。2003年12月18日,该校收到平潭县国税局发出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学校以33%的税率缴纳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47万元。

  此前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一样,只在地方税务局缴纳教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私立岚华中学的管理者从没有想到要交“企业所得税”。于是,在按要求向当地国税局缴税后,岚华中学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福州市国税局维持平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2004年5月,岚华中学将平潭县国税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判令被告返还税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平潭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审理,于今年9月作出驳回原告平潭县私立岚华中学诉讼请求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该学校章程已明确规定,合伙人共享收益,这个约定说明该校属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虽然目前国家对此类学校的优惠细则尚未出台,但无法改变岚华中学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地位,被告有权核定征收原告企业所得税,其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税依据,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岚华中学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今天的二审开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一是民办学校该不该纳税?二是民办学校该如何纳税?

  岚华中学认为,在2003年10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之前,民办学校按法律要求是不能取得回报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能用于分配。“因此,即使创办学校前股东有要求回报也因与法律抵触而无效。”

  平潭县国税局则认为,税务法规要求,民办非事业单位经营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属于免征的情形。岚华中学没有举出免征的证据。而公办学校之所以不纳税,就在于其成立时是财政拨款,收入也纳入财政预算,因此不需要缴税。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作为纳税人,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与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是不一样的概念,而且法律还规定,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目前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国税部门只能按全额征收。”

  据了解,在2003年之前,我国的法律及理论界均认为民办学校的股东不能取得回报。1995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条例》确认了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对于“合理回报”的理解,社会各界没有共识。

  在场旁听的一位教育界人士说,许多民办学校的投资者都是愿意放弃一些利润和眼前利益来办公益事业,如果民办学校也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无疑会抑制民办教育的发展。

  一位参与旁听的税法专家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和单位,只要有收入都应当纳税,因此民办学校也不应成为例外,只不过当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受到其他法律的制约,往往是等其他法律规定出台后,税收的细则才出来,税务执法就变得有些滞后,要改变现状就得制定更为完善的税收法律。

  据悉,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本报福州11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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