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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分手,要把工作也搭上?
昆明一医生诉单位滥用人事解聘权
2005年11月24日 01:05:36

本报记者 张文凌

  33岁的吴高升怎么也没想到,他会因一场恋爱被单位辞退;更没想到,他申请的人事仲裁竟然败诉。无奈之下,11月18日,他将其原单位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告上了法庭。

  吴高升是昆明医学院附二院急诊科主治医师。2002年,离婚后的他与昆明医学院女学生牛红(化名)谈恋爱,但相处一段时间后,他发觉两人性
格差异较大,遂提出分手。但牛红不同意,在多次吵闹之后,牛红提出要5万元的青春补偿费。“我因为刚刚买了房,拿不出那么多钱,于是她以死威胁,要我写了一张欠条给她。”吴高升说,后来牛红多次到医院找院领导,希望他们给吴做工作,让他继续跟她好。在吴高升坚持不同意的情况下,牛红要求医院给予吴高升处分。

  不久后,医院停止了吴高升的工作。2004年11月15日,医院人事部门电话通知吴高升,称他已被单位辞退,但没有给他任何辞退文件。直至今年3月10日,吴高升才收到医院人力资源部给他的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通知上说:“吴高升于2002年以谈恋爱为由,欺骗医学院的在校学生,并给该学生造成严重生理和心理伤害,在医学院和医院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医院的声誉……其品行不良,严重违背了《教师法》、昆明医学院校规校纪、医院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6月8日,医院又给了他一份复议决定,仍然维持原处理结果。

  2004年8月4日,吴高升向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医院的解聘决定处理畸重,显失公平,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利用人事权力过度干涉个人生活,任意剥夺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2005年11月14日,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维持医院对吴高升作出的决定。理由是:“吴高升作为昆明医学院第二临床学院急诊医学教研室教师,在明知牛红是本校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其恋爱并发生性关系,在牛红违反校规的事实上负有一定责任。同时,没有正确处理好与牛红的恋爱关系,其行为后果已严重干扰了单位正常工作、教学秩序”。

  这起云南省首例人事争议仲裁案引起人们的关注,吴高升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认为,此案是“公权过度干涉了私权”。“吴高升与牛红之间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可能会受到道德、公序良俗的谴责,但并不构成任何违规或违法,不应当由吴高升承担遭到解聘的处罚。”张宏雷说。

  他认为,2005年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婚姻法》结婚、生育。“大学生既然结婚、生育是合法的,那么与大学生谈恋爱何罪之有?”他说,吴高升与牛红发生婚外性关系,是双方自愿发生,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和惩处要求。男女之间恋爱分手是很正常的,与吴高升的道德品质、为人师表等因素毫无关联,由此导致的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仅局限于男女双方之间,系个人隐私范畴,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处置。

  张宏雷认为,医院解聘吴高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医院应对解聘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义务。但医院在仲裁期间始终没有向仲裁庭提交或者向吴高升出示过真凭实据,惟一出示的一份材料是《昆明医学院学生守则》。这样仅凭道德评判、违反法定程序就剥夺医生的就业权利,是错误的,违法的。

  另外,张宏雷还认为,医院无权依据《教师法》解除医生聘用合同,吴高升是隶属卫生厅编制的医生资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不能越权依据《教师法》解除与吴高升的医务工作聘用合同。同时,医院的解聘程序也是违法的。医院于2005年3月10日出具的《关于解除吴高升聘用合同的通知》中载明解聘时间为“2004年11月15日”,可以看出,医院对吴高升的解聘是先给予既成事实的解聘,近4个月后才下达解聘书面通知,显然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剥夺了吴高升异议和申辩等基本权利;此外,医院没有资格对吴高升的解聘决定进行“复议”,因为复议是由初次作出决定的单位的上级部门对处理决定进行再次审核评议。“医院混淆了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的界限,混淆了人事管理‘8小时内外’的区别,滥用解聘权,剥夺了《宪法》赋予吴高升的劳动权、工作权。”张宏雷说。

  目前,吴高升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和医院的解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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