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残障人事业要想不成为“弱势事业”,离不开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强力保障。
在很多发达国家,对于残障人事业的保障是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的。日本在1976年《残疾人雇拥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雇佣残疾人,雇佣残疾人与职工总数比例是:一般民间企业
1.6%,特殊法人团体1.9%,国营企业1.9%,事业和行政机关2%,“残疾人雇佣促进协会”接受政府委托,负责监督执行,对执行得好的企业、单位,每多招收一名残疾人,每月奖励两万日元,用于改善该单位残疾人劳动条件。对招收比例没有达到的企业、单位,先是警告,责令其制定计划达到比例。
日本在利用社会保险来保障残障人方面则根据具体国情,制定了一套强制措施。2000年,日本出台了《护理保险制度》,开始强制实施“护理保险”,将长期护理保险正式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该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50%源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50%源自对适龄公民收取的强制性保费;规定40岁以上的都要参加,保险费交至65岁,之后可以享受先天性残障康复和护理以及老年造成的残障。
2003年,日本又执行了支援费制度,为残障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服务和特别扶助,这使残障人的生活水准跟上社会经济发展。对残障人发放年金(退休金),同时对重度智障者和重度残障人并存的家庭给予特别福利津贴。
在德国,残障人健康用品商店遍布各个社区的小镇,而且是前店后厂,方便残障人选购。这些健康用品商店可以为残障人订做用具,包括衣服、轮椅等等,还可以到残障人家中为他们改造家居结构,实现无障碍生活。这些都是由公民缴纳的保险来提供的。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拨出专门的资金用于残障人康复事业,扶持社会研究机构、大学进行辅助器具的研发,并对它们每3年评估一次,由相对集中的业内专家组成;获得资质的就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接收政府委托去研究开发。这种灵活而稳固的机制,不仅可以节省政府大量经费,更主要的是可以保证操作的客观性,有利于与市场接轨、更快地形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