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语言风靡,有人喜欢,有人担忧。这本正常。但偏偏人大立法部门也坐不住了,想来凑凑这热闹。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先是明确了“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言”,又增加了“新闻报道
除客观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的规定。
这条乍看上去颇有忧国忧民之深意的准法规,细读之下,却又有些耐不住琢磨。
“究竟什么是网络语汇?”青年律师小张问,“又应该由谁来界定哪些词是,哪些词不是?”在他看来,报道这一消息所举的例子“PK”,根本不是由网络风行,而是因“超级女声”这一电视节目推而广之的。“如果真要追根溯源,那是计算机单机游戏时的用语,和网络没有关系。”
尽管他也认为这些词有时会带来误解或不解,但通过立法“不得使用”就能够规范了吗?
电视工作者沈先生则这样理解:“现在我们媒体上用‘粉丝’和PK什么的,对相当一部分看不懂的受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在他看来,这些用语或许会使“某些受众的利益受损”,并因此而立法。“美国新闻业界也是严格讲究这个的。”他补充说。不过,同样持反对网语泛滥的报纸从业者祁先生也承认:报刊所使用的网语极其有限,至于教科书中使用类似“88”(再见)、“9494”(就是就是)似乎是不太可能的。
确实,语言文字作为一种交流的工具,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懂。而教科书作为学习某种课程的规范和标准,理应“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用语”。但问题在于:可以立法“不得使用”某一类词汇吗?
就以美国为例。1963年11月24日的《纽约时报杂志》刊登了一篇文章,作者列举了当时一位10来岁的孩子所使用的某些新词―――绝大多数是当时的大人们所不理解的。她写道:他们创造的新词并不比大人坏,有时甚至比大人还更有想像力:“据可靠报道,‘terrific’(了不起)一词已出现在新边疆上。”
现在,这个词不仅为美国人使用,全世界学英语的人都要学。而如果那里曾经有某部法律或地方法规对这种现象规范的话,上个世纪60年代随嬉皮士文化所诞生的大部分词可能都绝迹了。很遗憾,这些词中的绝大部分都保留了下来,进入了词典。不知是否有人为此慨叹:英语不纯洁了。
40多年后,那里也同样发生了中国人所担心的事情。2003年2月,《今日美国》发表了一篇题为《语言学家担心手机短信使年轻人语言不标准》的文章:他们担心随着手机短信的普及,简化和缩写正进入日常生活,如将“you”简化为“u”。但两年过去了,也没见人家出台过一部对此规范的法律或法规。
“真正理解语言功能的人,都知道它是流动的,发展的。”北京大学法律教授贺卫方说。他还清楚地记得,上个世纪80年代时,一位非常著名的语言文字学家对“彩电”这个词深恶痛绝,甚至写文章来批评这个在他看来“十分不规范的词”:彩电是什么意思?彩色的电流吗?但如今,如果再有人对此批判,大概国人都要笑他的痴了。
事实上,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类似的新生词汇并不少:个体户、搞活、按揭、低保……甚至“三讲”和“三个代表”从文法上来说都是不甚规范的。但正如著名作家肖复兴所言:“多元化的社会应该对语言有多元化的认识和宽容。对于新词语,我们也应该静心容忍,让时间来淘沙。”
贺卫方真正担心的,是这样一部法规如果真正通过,也许会成为一部“棍子条款”。“如果从实际操作上无法界定什么样的词汇才是不规范的网络用语,那么很可能就成为对某些现象不满时的一种借口,一个由头。尤其在针对新闻报道时。”
在他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已很明晰,没有必要再制定地方性法规。何况,该法中也没有任何禁止性条款,如果上海最终实施了这些“不得使用”,“就有了擅自扩大或更改原来法律的嫌疑”。
由此,他认为真正应该考虑的问题是:“法律法规是否应该如此深地介入社会文化领域,通过立法进行所谓的规范?国家和政府是否考虑过:应该通过立法来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