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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限定民办学校最低规模
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或个人
2005年12月06日 01:14:39

 

  本报济南12月5日电(记者郑燕峰)济南市教育局近日出台《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下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教学点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学校名称、招生收费、教学点设置等方面规定“硬杠杠”。

  出台《规定》的原因在于,个别民办学校依法办学
意识淡薄,没有独立的校舍、稳定的生源,擅自设点招生,随意签订挂靠协议,给教育部门监管带来困难。《规定》限定了民办学校的最低规模:完全小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45人,计540人;初级中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50人,计600人;高级中学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规定》要求,学校应有独立的校舍,不能以任何形式擅自分立学校、设置教学点等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根据《规定》,学校名字不能随便乱起。一个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应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宜称“中心”。若民办学校的名称需冠以“济南”、“泉城”、“山东”、“齐鲁”等字样,学校须按批准权限逐级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学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专修”字样;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规定》还要求,公职人员不能在民办学校兼职;招生不能委托中介或个人,招生广告(简章)须事前审核备案,虚假广告招生应退费;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杂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标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学生建校资金。

  据介绍,济南市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日前正将85所民办学校移交所属行政区管理。该市教育局只负责审批民办高级中学及设置在市内5区及高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在此区域之外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全市设置的初级中学或小学、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教育局备案。

  济南市近日正对全市533所民办学校进行检审,其中428所学校检审合格,可换证,89所学校需要整改,另有16所学校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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