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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谁说国企没有“捐款”权
2005年12月07日 01:00:20

方家平

  据《新京报》12月4日报道,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日前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看到这则消息,相信大多数人应该认为中石油做得对。然而善于逆向思考的人却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国有企业有“捐款”的权力吗?(《中国青年报》12月6日)

  国有企业究竟有没有“捐款”的权力?讨
论这样的问题似乎有些不合时宜,毕竟时下中国企业捐款不是过多,而是太少。最近“99%企业没有捐赠记录”的事实披露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拷问。

  国有企业的捐款权力,不仅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企业形象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作为国有企业的“法人”当然属于鼓励捐赠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文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有企业肯定属于纳税人,肯定也有捐赠的权力,如果国有企业没有捐赠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一些国有企业在重大疫情、重大灾难面前的捐赠义举了。要是国有企业没有捐款的权力,我们还有必要指责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捐赠过少吗?

  作为国有企业的中石油有捐款的权力自是必然。再来看看,中石油捐款500万元是否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鼓励企业捐赠的同时,也对捐赠的财产作出了“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的规定。

  据报道,中石油今年上半年就实现净利润616.24亿元。在按国家规定上缴税收、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等必要支出之后的利润所得,中石油完全有权依照程序提取500万元用于社会公益活动,因为这500万元的财产合法,且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再加上,作为中石油的子公司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是引起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的直接原因,此时中石油拿出部分资金支援救灾也是可以理解的,不管中石油的动机如何。

  我们的企业为什么捐赠过少呢?其实也与社会对于企业捐赠的动机关注过多有关。企业捐赠了,一些人关注得更多的是企业为什么要捐赠。就拿中石油这次捐款来说吧,有人将之说成是“贪天之功,据为己有”,殊不知,这对于企业的捐赠积极性绝对是个打击。我们呼吁,企业应该更多地参与捐赠活动,而无需过度关注其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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