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5年12月15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物业管理纠纷频发的症结在于立法有失公正”
北京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两部物业法规进行违法审查

2005年12月15日 04:27:07

本报记者 李丽

  12月14日,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违法审查。赵恒律师针对《条例》和《意见》中13条法律条款提请违法审查,并详细阐述了理由。

  “物业管理纠纷频发的症结在于现有的立法有失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有答复不得而知,但我这么做也是希望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赵恒律师说,“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给我答复,这将比审查《条例》和《意见》本身更有意义。”

  只有物业公司能进行物业管理?

  赵恒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混淆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例如《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赵恒律师解释说,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只需要按约定支付对价和提供方便。然而,根据《条例》的规定,作为委托人,业主必须与受托的物业公司一起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物业管理事务,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规定。

  “财产所有人管理自己的财产并不需要与他人进行约定。”赵恒律师说,“然而,《条例》不但将‘物业管理’这个概念限制为聘用物业公司进行,还要求业主行使所有权时,要按照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进行。”

  赵恒律师同时对该《条例》第11条、第15条、第34条、第51条和第55条提出了审查请求。“《条例》中还有违宪违法的条款,这些只是比较明显的。”赵恒律师说,“如此混淆法律关系,保护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利益,但侵犯了业主和居住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限制业主诉权违反民事诉讼法

  “国务院的《条例》是行政法规,而北京高院的《意见》的性质却无法明确。”赵恒律师说,“根据《立法法》,地区高级法院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然而,《意见》事实上却在法院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第4条规定:“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赵恒律师认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这样的规定限制了业主的诉权。

  《意见》第7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意味着没有100%的业主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业主共有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寻求法律救济。”赵恒律师说,“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和对必要共同诉讼的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事实合同”违反合同法

  北京高院《意见》第24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赵恒律师认为《意见》中关于“事实服务”的规定有悖于《合同法》。《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而《意见》却是“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

  赵恒律师认为,“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也就是说双方“合意”事实合同的基础。而《意见》规定“事实上”接受有悖于《合同法》的这一原则。“因为,物业服务的许多项目是业主无法控制的、物业公司的单方行为。这种‘服务’一经发生,即使不愿接受,业主也是无法逆转的。”

  《意见》的规定基本上使物业公司摆脱了对存在“合意”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也使业主任何证明不存在“合意”的举证归于无效。

  物业公司有法外特权?

  《意见》第26条规定:“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赵恒律师认为,这个规定在诉讼时效问题上,赋予了物业公司法律之外的特权。

  本报北京12月14日电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