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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宗盗卖QQ号案审判
虚拟财产难获法律认同
2006年01月17日

    

    本报深圳1月16日电(记者李桂茹)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日前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智峰、杨医男两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并追缴两被告违法所得6万余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曾智峰于
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智峰在淘宝网上与被告杨医男认识,两人遂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医男将随机选定一些QQ号发给曾智峰,将其密码破解并更改后出售给他人,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两人共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曾智峰分得39100元,杨医男分得22550元。

    庭审焦点聚集在虚拟世界里的QQ号码,到底是否属于刑法界定的公、私财产范围?控辩双方各执己见。控方指出,QQ号码是腾讯公司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成的信息即时通讯产品,具备聊天、沟通及传输文件等使用价值,同时具有专有性及交换价值,具有《刑法》规定的公、私财产的特征。辩方则认为,QQ号码、Q币及游戏币等都是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不具备所有权的属性,因此,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通常是免费的。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两被告篡改QQ号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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