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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200以上须报批”未必是最优选择
2006年01月26日

毛飞

    安徽省政府近日出台规定,企业发生经营困难,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经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1月24日《新京报》)“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我们总是一边温习如此豪壮的老歌,一边阅读一个又一个悲伤的故事。若干年来,企业改革和名目各异的大规模裁员如影随形,职工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对于随时需要“从头再来”的职工而言,安徽省政府出台的此项政策的确是一大福音。此项政策如果能够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和当地政府无疑将双双获利:前者收获权利的保护,后者收获社会的稳定。

    然而,“裁员200人以上须报批”并非最优选择,其富有治标之效但缺乏治本之能。在市场经济体制内,无论企业的产权结构如何,企业与员工都要以合约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而除了“卖身契”,合约中都应写入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责。依据自由交易与权责对等的原则,缔约双方都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其前提是支付一定的代价。裁员和辞职都可视为一种毁约行为。当然,企业可以毁约,但前提必须是支付完合约规定的相应代价。

    如果缔约双方的力量差距不大,合约的签订和执行都不会成为大问题。如果一方提前解约,双方要么选择“相互执行”,即坐下来谈判,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确定毁约一方承担多大代价;要么选择“第三方执行”,即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扮演裁判,判定毁约一方该承担多大代价。不过,现实中常见的景象是:企业处于绝对强势,可以毫不犹豫地让职工承担“改革成本”;而职工处于绝对劣势,只能“从头再来”。究其根源,乃是因为缔约双方力量的严重不对等,“相互执行”和“第三方执行”都不能奏效。

    政府建立大规模裁员报批制度,似乎解决了缔约双方力量不对等的问题,但这种行政力量直接介入合约执行的方式隐患不少。报批制无助于职工力量的增长,实施报批制之后,职工依然是一盘散沙,除了期待政府审批部门为自己主持公道之外,还是没有更多的现实选择;只要裁员人数不超过200人或员工总数的20%,企业还是掌握着绝对权力。报批制赋予审批者大规模裁员的最终决定权,自然成为企业和职工竞相争取的对象;而只要企业与职工博弈能力悬殊的现状存在,除非审批者个个都是道德上的完人,“报批”的结果才有可能不偏不倚。

    报批制最大的风险是:审批者被企业所“俘获”,企业的大规模裁员则因政府“批准”而获得更大的权威性,职工除了要对抗雇主还要和政府审批者对峙,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简言之,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介入且成为最终的决定力量,职工反而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

    在市场体系内,“相互执行”和“第三方执行”比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介入更符合市场运行的规律。因此,培育广大职工的博弈力量,促使企业与职工之间形成力量上的动态平衡,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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