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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法》?开个玩笑嘛,何必当真
2006年02月16日

殷国安

    近日,网上流传了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的“法规”,对求爱、失恋以及恋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等做出条文性的规定。律师称,“该行为已造成行政违法,可以对第一个上传该‘恋爱法’的人进行行政处罚。”(《华商晨报》2月14日)

    从网上一搜,果真读到好几部大同小异的《恋爱法》,读了之后,首先觉得好玩,然后就觉得写这东西的人有点意思。第一,比较懂法律,一般法律的结构和法律用语,都掌握得比较好,没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是写不出来的。第二,了解情况,进行过一些分析,才能把恋爱问题分出“求爱”“转让”“接受求爱”“失恋”等章节。第三,幽默。比如写恋爱人在失恋后,可以依法做出如下行为:在自己房间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适合轻度失恋;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适合中度失恋等,都可博人一笑。

    这东西可以存在———能让我们看后笑一笑,就足够了。至于专家的批评,我觉得正说明他们迂腐,属于死读书一类。某省社科院一位社会心理学家说,“恋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人心理的变化,不能用特定的模式来固定、模式化,所以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这基本属于废话。难道还有谁真的以为这是一部调整恋爱的法律?不过是开个玩笑罢了。我敢说,没有谁愚蠢到真希望出台法律规范谈恋爱。

    至于给《恋爱法》强加的罪名,我更不以为然。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这一行为是违法的,“伪造、编造国家机关公文就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恋爱法’不属于公文,却比公文的性质更严重。”因此,“该行为已造成行政违法,可以对第一个上传该‘恋爱法’的人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伪造国家法律吗?人家不过是以法律的形式写了一则小品文而已,而且文章只贴在“五味社区”“哈哈乐园”“搞笑吧”等园地,并没有盖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大印颁布施行。

    细读所谓的“恋爱法”,我没有发现明显违反法律、误导读者的内容,却觉得有的说得很对,比如有下列恋爱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欺诈恋爱,骗取财物的;(二)恶意转让爱情的;(三)冒用他人恋爱,骗取爱情、财物的;起码,这里传达的信息导向是正确的。

    如果你工作紧张,想放松一下;如果你有些无聊,想寻点开心;我推荐你到网上搜索《恋爱法》一读。你觉得有趣,这就够了。不要觉得全中国只有你忧国忧民,脸上天天保持阴到多云,就不许别人开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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