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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评有法规还要有细则
2006年02月24日
    

    本报北京2月23日电(实习生孙颖 记者刘世昕)“我国的环保NGO一直在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的工作,但问题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公众的环境意识起来了,却缺少实际参与的渠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提供了这样的渠道,使公众参与从概念走向实践,‘落地’了。”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主任廖晓义说。

    今天,一批见证了2005年松花江污染、怒江建坝之争和圆明园铺膜事件的专家学者和环保组织的代表一起,对国家环保总局刚刚发布的《办法》进行了座谈讨论。

    全球环境研究所金嘉满认为,《办法》的实施需要概念性的定义、范围权力的定义,公众参与的界定,例如,《办法》中提到“公众参与的形式包括听证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但是并没有指出其他形式具体指的是什么,对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可以对环境违法事件提出起诉,也应该有界定,应该落实到执行细则,具体到第一步、第二步该怎么做才可以操作。而且对由什么机构来监督实施的过程也应该有一个判定。

    北大法学院的汪劲教授参与了《办法》的起草工作,他说,在具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中还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由于一些复杂原因,有关的信息不能公开,公众参与程度会受到限制。他认为,公众在环评编制过程中参与的重要性应该大于审批环节的重要性。公众若能及早介入,可以节省环评和规划的成本。

    座谈中,很多专家都认为应该尽量选择代表不同利益、不同专业的专家参与环评。

    陈岳琴律师认为,公众的意见有被尊重的权利,有关部门对征求上来的民众意见,有关部门一定要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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