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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至40万元
2006年02月28日
    

    本报上海2月27日电(记者周伟)民航总局今日在京宣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明日正式发布,该《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的以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提高了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即:(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3)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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