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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7·11”矿难30名责任人受严处
神龙煤矿被关闭并处罚金4521万元
2006年03月01日
    

    本报乌鲁木齐2月28日电(记者李润文 刘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阜康“7·11”矿难重大事故的30名相关责任人已受到严肃处理。

    原阜康市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刘小龙,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被查出受贿和收受礼金13万余元、以他人名义购买卡车用于运煤获利约16万元,已于去年9月6日被阜康市检察院批捕。

    原阜康市经贸委主任罗金荣,因涉嫌玩忽职守和受贿2万元,于2005年8月19日被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后因病取保候审。

    阜康神龙煤矿矿长姜金鹏等6名神龙煤矿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5年7至8月被阜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市检察院批捕;神龙煤矿副矿长孙德勇等6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5年7月21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昌吉回族自治州州长马明成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王永柱,因对阜康神龙煤矿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阜康市委书记张振德,因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张宏伟,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2002年11月至2005年4月任阜康市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原阜康市副市长刘小龙涉嫌经济问题、哈密煤业集团董事长李春生等42名处级以上干部违规在神龙煤矿入股问题、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在召开座谈会期间收受多家企业礼金礼品及该局副局长关海山调任前在神龙煤矿入股等问题,已分别转由监察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另案处理。

    此外,吊销神龙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由阜康市政府依法对该矿实施关闭;吊销所有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有关资格证照。神龙煤矿改扩建工程未经验收、未办理煤矿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擅自投产,属无证生产。依据《煤炭法》没收其自2004年5月11日以来违法生产销售36万吨原煤所得净收入747万元,建议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3735万元;另对其安全方面的10项违法行为,处罚款39万元。共计处罚4521万元。

    2005年7月11日,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人遇难、4人受伤。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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