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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车抢夺”最高可判死刑
抢500元以上就算抢夺罪
2006年03月03日
    

    本报讯(记者林洁)“‘飞车抢夺’具有特定情形可按抢劫罪处理,最高刑罚可适用死刑。”记者近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3家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抢夺500元即构成抢夺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透露,广东省“两抢”犯罪案件增长率连续3年保持在两位数以上,年均增长17.37%,“双抢”犯罪分子人数也连续3年超过全省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1/3。

    《意见》特别就“飞车抢夺”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7种情形之下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抢夺罪”一般处以3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刑罚则为无期徒刑;而“抢劫罪”一般处以3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刑罚可至死刑。因此《意见》规定,部分飞车抢夺行为应当“升格”为抢劫罪,从而实现对飞车抢夺的“从重打击”。

    《意见》明确,以下几种情况从重处罚:抢夺老年人财物,抢夺未成年人财物,抢夺孕妇或者携带婴儿的妇女财物,抢夺残疾人财物,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抢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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